# 探望权属于什么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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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审批机关即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举办者身份审查属于实质审查,该行政机关需要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确认或否定举办者身份资格属于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行政权限范畴,包含了行政许可内容。故确认或否定举办者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应当由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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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般怎么判,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什么案件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买卖合同纠纷一般怎么判,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什么案件
内容:当事人在处理买卖合同纠纷时,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判断,并在处理过程中注意保全证据、确保合同的书面性、引进第三方鉴定,同时积极探索和解与调解的途径,买卖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属于一种特殊的合同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 合同管辖性:买卖合同纠纷属于民事合同纠纷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是指卖方将货物转让给买方,买方支付相应的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纠纷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因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从而引发纠纷的情况。
郭铭芝律师2023.11.21830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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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是专属管辖_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是专属管辖_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内容: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发生商品房买卖纠纷时根据其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交由房屋所在地法院、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买卖合同是指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确定为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专属管辖吗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专属管辖吗法律并未明文规定但根据最新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可以推定不属于。
李孟阳律师2022.05.062179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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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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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以解决探望权纠纷呢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哪些情况可以解决探望权纠纷呢
内容:哪些情况可以解决探望权纠纷呢?1,在法院判决离婚书或调解书中没有对孩子的探望权进行处理的,离婚后双方就探望子女问题发生纠纷无法协商解决的,一方就探望权问题可提起诉讼的;2,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就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问题作出判决或调解后,在离婚后若双方就子女探望权问题发生纠且纷协商不成的,一方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再次提起诉讼。3,在夫妻起诉离婚未果分居期间,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5,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一方行使探望权受到阻挠,就探望权问题再次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那么哪些情况可以解决探望权纠纷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2.11329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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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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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属于什么性质,同居子女的抚养纠纷如何处理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同居关系属于什么性质,同居子女的抚养纠纷如何处理
内容:非法的同居关系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这种情况已经侵害了配偶合法的权益,也是我国婚姻法所明文禁止的。但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符合事实婚姻构成的同居关系的解除。这即是说,同居关系构成事实婚姻的,则同居关系的解除需要参考离婚处理。同居关系子女应属于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那么同居关系属于什么性质,同居子女的抚养纠纷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2022.02.12102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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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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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纠纷怎么执行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探望权纠纷怎么执行
内容: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那么探望权纠纷怎么执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2.02.11434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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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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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货款属于什么纠纷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拖欠货款属于什么纠纷
内容:货款的案件基本上都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涉及的标的物为动产时,如水果、蔬菜、建材等,债权人到法院起诉欠款人支付货款时。
姚平律师2023.04.2459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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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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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属于什么案件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土地纠纷属于什么案件
内容: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和解协商、调解、仲裁处理、诉讼处理等,对于当事人之间就土地使用情况造成矛盾和纠纷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土地出让合同纠纷属于行政诉讼,因为土地使用权人是直接跟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属国家行政单位的话,由此引发的纠纷,选择起诉的话都只能是行政诉讼,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土地经营权纠纷属于什么案件1、经济庭是过时的说法了,现在统一叫民事庭。
张芸律师2023.10.10733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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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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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探望权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引发探望权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内容:法律分析现行《婚姻法》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无疑,探望权是探望权人的法定权利,法律应该严加保护。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那么引发探望权纠纷的原因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2022.02.11104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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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隔代探望权纠纷案一审宣判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江苏隔代探望权纠纷案一审宣判
内容:要求提前探望被拒引冲突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老人徐某、李某的独生子小徐于2012年初与被告儿媳倪某相识恋爱,同年6月登记结婚,同年9月30日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因徐某夫妇与倪某对小徐的身亡起因产生争执,双方为此产生矛盾。就倪某是否继续妊娠事宜,倪某及其家人与徐某夫妇达成一致意见。孩子出生当天及11月底,徐某夫妇先后两次探望孙子。此后,徐某夫妇以每月一次的频次至倪某住所探望孙子。在探望过程中,徐某夫妇也携带一些孩子的食品及生活用品。2014年8月下旬,徐某夫妇以近日将外出为由,要求提前探望孙子,被倪某以当月已探望为由而拒绝。那么江苏隔代探望权纠纷案一审宣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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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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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探望权纠纷起诉状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如何写探望权纠纷起诉状
内容:如何写探望权纠纷起诉状原告:XXX,女,汉族,1976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现住址为青岛市XXX区XXXXX号XXXX单元XXX户。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探望孩子的合法权益,对原告与XXX的母子感情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1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3中止探望权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机关、任何人包括父母双方都不能中止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那么如何写探望权纠纷起诉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2.02.11881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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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在抚养费纠纷能反诉吗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探望权在抚养费纠纷能反诉吗
内容:探望权在抚养费纠纷能反诉吗一、什么是探望权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没有被告称谓的当事人不能提起反诉。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不仅要对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作出裁判,而且要对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关系作出裁判,使之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那么探望权在抚养费纠纷能反诉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2.02.11925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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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纠纷时怎么保护探望权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发生纠纷时怎么保护探望权
内容:发生纠纷时如何保护探望权离婚后,探望子女是父母的一项权利,任何人都不能非法剥夺。保护探望权、解决探望权纠纷的方式有两种:(一)夫妻协商一般来说,保护探望权、解决子女探望权纠纷的第一个办法就是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夫妻可以在离婚时或离婚后,针对孩子的探望权问题达成协议,包括探望时间、探望地点等。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行使时间做出判决,并且要求夫妻双方协助执行。法律怎么规定探望权《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如果夫妻发生了子女探望权纠纷的,那么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发生纠纷时怎么保护探望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2.11475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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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纠纷如何处理,探望权纠纷怎么执行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探望权纠纷如何处理,探望权纠纷怎么执行
内容:探望权纠纷如何处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解除。不予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让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对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行使探望权方面对子女不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按照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探望时间和方式执行如子女已满10周岁但不满18周岁且智力发育正常的执行人员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那么探望权纠纷如何处理,探望权纠纷怎么执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2.01.3181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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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探望权,探望权纠纷如何处理,怎么执行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什么是探望权,探望权纠纷如何处理,怎么执行
内容:义务主体应为权利主体行使探望权提供相应的协助义务并承担不得妨碍对方探视的消极义务。因行使探望权而发生民事争议称为探望权纠纷。1探望权纠纷如何处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解除。不予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让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对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探望权的行使可中止恢复在执行案件中应区分不同情形处理。在行使探望权方面对子女不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按照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探望时间和方式执行如子女已满10周岁但不满18周岁且智力发育正常的执行人员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那么什么是探望权,探望权纠纷如何处理,怎么执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2.02343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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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抚养权纠纷是否属于人身关系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中抚养权纠纷是否属于人身关系
内容: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那么民法典中抚养权纠纷是否属于人身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2.02.19145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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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妈再婚后一边催要抚养费,一边恶意切断孩子和爸爸的联系,无奈之下提起探望权纠纷
元甲婚姻家事 45评论 -
【成功案例】工程款纠纷成功和解120万元!但对方不按期支付怎么办?天用律所专案组指导当事人余先生准备全面的证据资料,为了尽快要回工程款,优先与村委会进行调解谈判。经过天用调解中心团队的不懈努力,运用以诉促调的方案,最终双方成功和解,法院出具调解书。 双方约定,村委会需再支付余先生工程款1200000元,分3期进行支付;若未按约支付,余先生可就剩余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村委会需再支付相应违约金。 案件成功和解后,压在余先生心里多年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村委会也如愿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第一期还款。但天用律师根据丰富经验,时刻保持警醒,在第二期还款到期前,多次提醒余先生向村委会催要工程款。但余先生心态过于乐观,觉得村委会第一期履约支付了,后续支付肯定也没问题! 期间,天用律师也多次催促村委会尽快支付,历史再一次重演,村委会以种种理由拖延。直至第二期到期后,村委会一分钱没付,此时余先生着急了,要求天用律所马上申请执行。 天用律师快马加鞭立上执行案件后,与余先生沟通,要求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一方面,天用律师要求法院查控的村委会往来账户;另一方面,也与执行法官积极沟通,因为调解书里面已经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到期未按期偿还,需要多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 天用律师成功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发现自身银行账户被冻结,而且得知若不按期履行支付工程款,需要多支付20多万元的违约金后,从之前的拖延到主动找到余先生提前偿还了120万元工程款! 余先生对天用律所专业高效的工作很满意,也十分敬佩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送来了一面带着满满谢意的锦旗!
王熙 400评论 -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邢颖 221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婚内财产协议 82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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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408评论 -
交通事故在线咨询:小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对于小区内的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当作为普通民事侵权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辖和职责范围。其损害赔偿事宜,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公安机关原则上也可以接受。为了方便事故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公安机关可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指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应当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交通事故等相关规定处理,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进行现场处理,搜集证据,进行相关鉴定;根据事故现场勘察、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受当事人的请求,对当事人之间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进行调解,赔偿标准参照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执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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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允许探望孩子的,另一方通过法律途径得以解决纠纷,法院不光是解决了平时的探望权,并且可以通过音视频的方式进行探望,寒暑假也进行了明确,但是要求停止转学的问题,不属于本案要解决的问题。
黄东洁 0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