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产证名字遗产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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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红律师 2022-07-14 548 人收看
本院审理查明,被继承人葛西坤于一九六八年与案外人结婚,婚姻存续期间先育一女葛利娜,因不合于一九七二年在平乐镇人民政府办理离婚手续,葛利娜随郭玉莲生活,离婚后,生一子葛金星,经人劝说双方未复婚手续又共同生活,之后,又生一女取名葛小梅,此女经原洛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未被认定为双方婚生子女.一九七三年,葛西刊与本案被告潘秋芹结婚,婚后又育三子,葛俊峰,葛智峰、葛智强.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葛西坤病故,病故前立有遗嘱,内容为遗产由潘秋芹一人作主,债务六千五百元由潘秋芹偿还,赡养母亲即袁妇女之责归潘秋芹,称家中只有智峰、俊峰、智强三子,外人(指三原告)不得争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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