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分行为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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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许瑞林律师
夫妻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内容:夫妻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也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在处理婚姻关系中,无论依照社会公德、善意风俗还是立法本意,在婚姻关系中,应依法保护无过错一方,对第三者的不当利益不予支持,以维护正常婚姻关系,有利于维持社会稳定。那么夫妻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2.11906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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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的探讨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的探讨
内容: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的探讨一、无效说。《民法典》中并非关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一般性规定,而是无权处分行为系无效行为的例外。《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该条规定应理解为我国民事立法针对无权处分行为所设置的一般规定,亦即无权处分行为当属效力待定行为。那么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的探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2.02.06487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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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撤销债务人离婚过程的财产处分行为能支持吗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申请撤销债务人离婚过程的财产处分行为能支持吗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8条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规定的十分明确,即“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由此可见《民法典》第538条规定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负有义务的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也就是说债务人实施的身份行为即使导致本人财产减少,进而影响到对其享有债权的债权人权利实现,其债权人也不能行使撤销权。那么债权人申请撤销债务人离婚过程的财产处分行为能支持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2.07188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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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内容:无权处分行为是一种效力待定的行为,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订立了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行为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后,合同自始有效,法律将无权处分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如果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有效,3、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法律主观:无权处分的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如果合同经过了所有权人追认了,或者签订合同的无权处分人获得了处分权了,则该合同有效。
郭铭芝律师2023.10.18545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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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合同中,夫妇两边将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是否有效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合同中,夫妇两边将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是否有效
内容: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将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是否有效夫妻共同财产归女儿的协议是有效的,只要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即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那么离婚合同中,夫妇两边将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1.3081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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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行为的区别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行为的区别
内容: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行为的区别一、概念的区分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可见,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无权处分:1、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由此可见,无权代理的效力分为无权代理的生效和无权代理的无效两种情况。那么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行为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2.02.06377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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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什么行为视为放弃抚养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后什么行为视为放弃抚养
内容:离婚后什么行为视为放弃抚养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协议离婚可以自愿放弃抚养费如果双方当事人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可以对抚养费作出处分的,可以主张抚养费,也可以放弃抚养费。放弃行为产生的原因分析:在离婚纠纷案件审理中,一方放弃另一方应负担的子女抚养费主要有以下原因:对于放弃方而言:1、为达离婚目的而作出的一种妥协;2、为争夺子女的抚养权而作出的一种让步;3、为彻底断绝将来再与对方发生来往;4、为不让对方探视小孩。那么离婚后什么行为视为放弃抚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2.161057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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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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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陈宗琼律师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内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三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工作性补贴。3、暂时保留并另行规范的改革性补贴。在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期间,各乡镇、各单位一律不准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不得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根据工作人员工作业绩考核情况确定的,以货币形式向少数特定公务员发放的奖励性补贴,暂时保留。那么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2.01.11270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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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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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无权处分行为怎么应对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共有人无权处分行为怎么应对
内容:共有人无权处分行为怎么应对对于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私卖共有物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做不同的分析。无权处分的效力判断一、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对象指向的是“无权处分合同”,而非“无权处分行为”。在物权行为模式下,法律行为被区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非直接处分标的物,唯就该标的物作成负有让与义务的法律行为,称之为负担行为。①在物权行为模式下,负担行为的效力不受处分权的影响,处分行为是相对于负担行为而独立化、无因化。在权利人未追认的情形,仅“处分行为”无效,而“处分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那么共有人无权处分行为怎么应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2.02.06744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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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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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内容:但由于此时无法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对方可以追究无处分权人的违约责任。该说法的错误之处在于混淆了法律上的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应当是处分行为,不包括负担行为,而出卖他人之物属于负担行为,该合同的效力,不以处分人对标的物享有处分权为要件,合同应当是有效的。在现在的规定下权利人追认该合同有效,没有追认或者没有取得处分权,该合同无效。
姚平律师2022.03.25139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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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处分子女财产权益的行为是否有效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父母处分子女财产权益的行为是否有效
内容:对此司法界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有效。本案李某的父母为了取得赔偿款而放弃一定的权益是正当的既然是调解必然要互谅互让相互让步这是符合善良风俗习惯和民事法律的基本精神的。李某的父母作为李某的法定监护人在行使监护权对自已未成年的子女尽监护义务时同样应受此条规定的约束即非为子女的利益不得处分其财产否则无效。所以本案李某父母的处分行为无效王某的父母应代王某向李某赔偿责任范围内的全部损失。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典既然都规定了监护人实施此种行为的法律后果这说明并非所有的非为未成年人的利益而处分其财产的行为都当然无效。那么父母处分子女财产权益的行为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2.02.01689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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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房屋是吴某与魏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魏某在转让该房时,既无吴某的授权,也无事后追认,因此,魏某的卖房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即使小静支付了对价,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也不属于善意取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魏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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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撤销债务人离婚过程的财产处分行为不能支持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申请撤销债务人离婚过程的财产处分行为不能支持
内容:申请人姜喜军,于2008年4月28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杨瑞莲、阚中原登记离婚过程中的财产处份行为。根据本案的具体分析,债权人姜喜军具备行使撤销权的三个法定要件。由此可见《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负有义务的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那么债权人申请撤销债务人离婚过程的财产处分行为不能支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1.24633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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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将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是否有效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将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是否有效
内容: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将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是否有效夫妻共同财产归女儿的协议是有效的只要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即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那么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将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2.02.01944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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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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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无权处分行为可能会产生以下后果:1、由原所有权人追回被处分的不动产或者动产;2、如果受让人是善意取得的,且动产已经交付或者不动产已经办理转移登记的,受让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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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行为受法律保护吗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无权处分行为受法律保护吗
内容:无权处分行为受法律保护吗无权处分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无权处分的特点(一)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以某物为合同标的却没有所有权,其权利暇疵是显而易见的,如将他人之物出卖,以他人之物出租等都构成无权处分行为。(三)无权处分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如果某种处分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而行使的,具有合法性,就不能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如法院查封、拍卖、扣押当事人的财产行为。那么无权处分行为受法律保护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2022.02.06405人收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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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将财产处分给子女是否有效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协议中将财产处分给子女是否有效
内容:离婚协议中将财产处分给子女是否有效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约定不能简单视为《民法典》中的赠予合同而首先选择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协议是一份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的协议,因离婚协议内容产生的纠纷,应首先考虑适用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那么离婚协议中将财产处分给子女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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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委托人的锦旗和对我们的认可!一个继承纠纷案件,从继母不配合做委托人父亲的行为能力鉴定,到推翻继母一手设计的见证遗嘱,真是步步都考验着专业!见识到老年人婚姻可能出现各种问题,建议专业人员来处理。最终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还多支持了房产份额!
婚内财产协议 350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541评论 -
同居期间的赠与分手后能否要回吗? 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如该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非经追认赠与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如该财物属于赠与方个人财产,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黄东洁 739评论 -
1,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2,《民法典》在原《继承法》规定的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的基础上,将遗嘱形式扩展为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遗嘱,使我们在立遗嘱的选择上形式更多,也更加规范。 3,为了促进遗嘱人意思自治的实现,《民法典》还取消了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地位,构建起多种遗嘱形式效力平行的格局,有助于保障人们利用遗嘱形式处分财产的权利。
姚平 582评论 -
🚩遗嘱效力有待提高。 统计样本中30%的遗嘱因有瑕疵或重大缺陷而部分无效乃至全部无效,其中部分无效的占14%,全部无效的占16%。 遗嘱无效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被继承人立遗嘱能力、遗嘱内容、遗嘱形式。如被继承人被认定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占17%; ☘?无权处分其他人(主要是被继承人配偶)的财产而导致遗嘱部分无效的占39%; ☘?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占18%; ☘?遗嘱意思不明的占18%; ☘?见证人存在利害关系占3%。 在无效的遗嘱中,人们习惯采用的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分别占39%和41%,口头遗嘱占11%,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遗嘱中公证遗嘱占8%。
姚平 56评论 -
离婚协议中,6条约定是无效的? 1.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在不违法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自由,不受他人干涉。 2.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生育权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因与他人协商而受限制。 3.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4.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这是对子女的赠与,要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 5.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18周岁以后,若子女没有出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状况,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 6.处分他人财产 。夫妻双方只能处分自己财产。姚平 559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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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6条约定是无效的? 1.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在不违法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自由,不受他人干涉。 2.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生育权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因与他人协商而受限制。 3.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4.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这是对子女的赠与,要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 5.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18周岁以后,若子女没有出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状况,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 6.处分他人财产 。夫妻双方只能处分自己财产。姚平 763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