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班时猝死的赔偿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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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洁律师 2022-07-05 223 人收看
2003年1月20日7时许,王某乘坐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所有的336路公共汽车上班,当该车由北向南行至门头沟区三家店粮库前时,陈某驾驶小型客车由西向北左转弯,由于陈某未让行,公交车司机在制动过程中致使车内乘客王某摔伤,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持票乘车,双方即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四公司作为承运人有将王某安全送达约定地点的义务,由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乘客王某受伤,公交四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对王某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公交车司机和陈某为王某支付了住院医疗费,事故发生后,公交车司机和陈某为王某支付了住院医疗费,近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决客运公司赔偿原告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7000元,近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决客运公司赔偿原告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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