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撤销银行担保人的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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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洁律师 2022-07-07 252 人收看
在我国法上,宜采“债务超过说”,即如果债务人处分其财产后便不具有足够资产清偿债权人的偾权,就认定该行为有害债权,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拒绝赠与要约、拒绝第三人承担债务、抛弃继承权或遗赠等行为虽然以财产为标的,但它们均属未增加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并未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依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衡量,它们不宜属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势力范围,据此应得出结论:只要债务人的行为减少了责任财产,并害及到债权人的债权,均应成为撤销权行使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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