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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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熙律师 2022-07-12 661 人收看
《担保法解释》第51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现在生活中,大多数人都知道贷款就要做抵押,但是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那么,担保数额超出抵押物该如何偿还债务,现在生活中,大多数人都知道贷款就要做抵押,但是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那么,担保数额超出抵押物该如何偿还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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