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务合同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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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购房定金合同有效期是多久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二手房购房定金合同有效期是多久
内容:在二手房买卖中,二手房定金有效期要看双方的具体约定,按照双方签订的定金协议或者合同确定定金的有效期。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自定金给付人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担保合同是当事人为担保主合同的履行的从合同,定金担保合同的效力依存于主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时,定金合同无效。但是定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定金合同的效力依其约定可以独立于主合同而存在。那么二手房购房定金合同有效期是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1.12.26441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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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对方需要按照约定履行,如果不履行您可以起诉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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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夫妻共同债务(合同法夫妻共同债务)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买卖合同纠纷夫妻共同债务(合同法夫妻共同债务)
内容:【拓展资料】一、买卖合同的订立与合同责任主体的认定1.【公章的效力】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因合同上所盖印章并非其合同专用章或备案公章而当然免除合同责任2.【合同的涂改】一方认为对方提交法庭的买卖合同存在单方涂改但又不提交己方理应持有的合同原件的,其主张难获法院支持3.【避税合同】买卖双方为达到避税、通关等目的而就同一标的物签订价格不同的多份合同后因此发生纠纷时,法院应综合证据确认体现双方真实意思的合同的效力4.【长期供货的报价】长期供货合同的履行中买受人虽未在特定批次报价单上签字但接受货物且未提出异议的,一般可认定其对该报价已经认可5.【格式条款的认定】买卖合同一方主张合同中特定条款系格式条款而要求确认其无效或采取对该方有利的条款解释时,法院通常从双方的订约能力、交易地位和条款的广泛性、重复使用性、细致度及订立过程等方面综合予以认定6.【员工的职务行为】企业法人应对其员工在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签收确认等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7.【公司人格混同】买卖合同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有意混淆自身与名称相近的关联公司并以此主张免除特定公司合同责任的,法院可综合判定合同责任的实际承担者或认定公司人格存在混同8.【设立中所订合同】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并为设立中公司的利益对外签订买卖合同的,在公司成立后应由公司承担合同权利义务9.【挂靠施工中的购销】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材料购销合同的,可认定由被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10.【婚姻期间货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订立买卖合同的,其拖欠的货款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买卖合同中的税费负担与二手房买卖的户口迁出11.【税费负担的约定】买卖合同中关于由并非缴纳税费义务人的合同一方或第三方负担税费的约定系有效约定12.【发票的开具】买卖合同纠纷中一方诉请法院判令对方开具发票的主张,一般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处理范围13.【增值税的抵扣】销售方未履行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法定义务,购货方可主张因无法抵扣税款而产生的损失14.【二手房户口迁出】二手房买卖纠纷中买受人因出卖人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户口迁出义务而要求其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三、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表见代理、无效与撤销等效力争议15.【表见代理】以他人名义订立买卖合同之人虽无代理权但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该合同仍拘束被代理人16.【违法与无效】买卖合同所违反的法律规定系管理性强制性法律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的,不影响合同效力17.【农村房屋买卖】超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围的宅基地上房屋、小产权房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18.【虚假需求】一方主张其订立高价买人合同系受出卖人与第三人串通制造虚假需求信息所致而诉请否认合同效力但未能举证证明的,难获法院支持四、买卖合同履行中的交易惯例、不安抗辩、情势变更、债务承担与继承19.【交易惯例】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均不明确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当事人应按交易惯例履行合同20.【挂靠与履行】出卖人将车船等特殊动产登记至被挂靠人名下可认定系对作为挂靠人的买受人履行合同义务21.【不安抗辩】买卖合同订立后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逃债等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以不安抗辩主张免责22.【情势变更】一方以价格、运费、成本大幅波动为由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对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该事实并非不可抗力或商业风险、继续按约履行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充分举证23.【债务承担 ...。
刘晓红律师2023.02.27385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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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根据你的叙述,有可能是担保,担保人的出现就是为了担保债务人还款,只要在担保人期限内,债权人都有权找担保人要钱。债务人提供了抵押担保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受偿的方式主要有协议以抵押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受偿所欠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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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担保人的责任有效期多久
陈宗琼律师
债务担保人的责任有效期多久
内容: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那么债务担保人的责任有效期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2.02.07440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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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有效期是多久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企业债务有效期是多久
内容:企业债务有效期是多久企业债务是指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负债。企业债务有效期就是诉讼时效,一般是3年。公司债务包括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转让受合同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偿还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样性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那么企业债务有效期是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2.06558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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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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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债务应该如何办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无效合同的债务应该如何办
内容:追债没有合同如何处理在讨债过程中,相关的讨债材料即讨债证据显得格外重要,因为要想在法律上有着更多的收债证据,相关的借条和债务资料成为讨债行动是否成功的一个基础,而许多追债案例中仍有不少债务没有借条和没有什么书面的证据,虽然这种债务纠纷问题比较的辣手,但是,债权人可以收集其他可证明欠款事实的证据来讨债。
邢颖律师2024.03.26630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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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债务清偿之后合同会终止吗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中债务清偿之后合同会终止吗
内容:法律主观:合同权利的终止有哪些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事由,依照《民法典》第557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其中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民法典》--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七)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5、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
张嘉娱律师2024.01.22136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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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有可能会被作为被告被起诉,你父亲的债务会先从遗产中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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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承诺合同有效期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还款承诺合同有效期
内容:债务人欠债权人的钱到期无能力偿还,就跟债权人协商,钱是一定会还的,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形下,为表达还款诚意,主动向债权人出具《还款承诺书》。债权人认可的《还款承诺书》是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可以作为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使用。那么还款承诺合同有效期。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2.02.07397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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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务移转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合同债务转移的生效要件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合同债务移转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合同债务转移的生效要件
内容:除了以上的条件,合同债务移转还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操作方法,确保债权的有效转让,合同债务移转是指当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向他人转让时,债权人将债权部分或全部的权利转让给他人,债权人在进行债权移转时,需仔细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通常,债权人需要书面通知债务人和其他相关方,明确表明债权已经转让给某个特定的受让人,以下是几个重要的条件:1. 合同约定:债务移转首先要根据原债权合同的约定来进行,3. 能力和条件:债权人应具备转让债权的能力和条件。
林艳英律师2023.12.12317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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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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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有效期,北京买卖合同纠纷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买卖合同有效期,北京买卖合同纠纷
内容:总结起来,买卖合同有效期是为保障交易双方权益而制定的重要法律要求,合同是商业交易中双方之间的约定,通过设定有效期,确保双方在一定的时间内能够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而合同有效期是保障交易双方权益的关键法律要求,其次,交易双方的实力也会对有效期的设定产生影响,合同有效期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包括合同的性质、交易双方的实力、市场环境以及法律法规等,首先,合同有效期的设定可以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陈明月律师2023.12.08858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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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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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债务人做债务担保时,担保有效期是多久?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为债务人做债务担保时,担保有效期是多久?
内容: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所以担保期限其实和债务诉讼有效期类似,是有各种情况区分的,同时有些情况也会随着债权人的主张儿延长的。不要随意做担保更不要为了一点利益去做担保。那么为债务人做债务担保时,担保有效期是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2022.02.09375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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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基于同一合同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基于同一合同
内容:当乙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时,其对该10万元的债权即已产生权利瑕疵,丙公司在未通知乙公司的情况下将其所享有的针对甲公司的10万元债权转让给了丁公司,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在本案中丙公司将乙公司的债权进行转让并未征得乙公司的同意导致纠纷发生由此可见在进行任何涉及到债权、债务的法律行为时务必请专业人士进行咨询从而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债权转让应当遵守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除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以外,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李楠楠律师2023.10.08324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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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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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未写还款日期诉讼时效是多久,借条没写归还日期有效期多久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欠条未写还款日期诉讼时效是多久,借条没写归还日期有效期多久
内容:欠条未写还款日期诉讼时效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可以影响到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利义务,欠条没写还款日期有效期是多久没有写还款日期的, 债权人 可以随时要求 债务人 偿还,但应当给予对方合理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欠条未写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欠条虽没有注明还款日期,但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如果欠条未写还款日期,债务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还款,总之,欠条未写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崔玉君律师2023.10.20405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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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处理债务转移合同纠纷的步骤
许瑞林律师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处理债务转移合同纠纷的步骤
内容:债权人经过合法手续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该第三人成为合法的债权受让人并且该债权转让已经通知给债务人,债权转让后新债权人起诉案由1、债权债务转让后起诉的案由有哪些 债权债务转让后,因债权债务产生纠纷的,起诉的案由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或者债务转移合同纠纷等,2、法律分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是指在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时产生的纠纷,债权转让纠纷是否必须追加转让人1、法律分析:一般是不需要的,但是要通知债务人。
许瑞林律师2023.11.15891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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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有效期有多久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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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有效期有多久
内容:借款合同的有效期是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在因借款合同而产生纠纷时才会涉及到这个诉讼时效的问题。因此,对于未定履行期限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而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开始计算,或者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那么借款合同的有效期有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1.12.23230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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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有效期是3年吗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公司债务有效期是3年吗
内容:公司债务是民法中债务概念与公司的简单组合,包括贷款、应付账款、未付款的采购件等等。公司债务包括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转让受合同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偿还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样性的。"《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如果公司债务纠纷,不知道怎么解决可以来华律网问问律师。那么公司债务有效期是3年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2.02.06191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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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的合同纠纷,现在被对方以债务纠纷进行起诉,我方作为被告应诉,结果很圆满。论诉讼策略的重要性😇
王熙 132评论 -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邢颖 405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734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姚平 35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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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后签的合同有效吗?
林艳英 419评论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86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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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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