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具有人身属性的债务不能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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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不能转让的债务包括什么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债务转让不能转让的债务包括什么
内容:如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债务人亲自履行,不得转让。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的,即使当事人就此订有债务转移合同,也不发生效力。那么债务转让不能转让的债务包括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2.02.07229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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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身和专属性有关的债权债务是遗产吗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与人身和专属性有关的债权债务是遗产吗
内容:与人身和专属性有关的债权债务是遗产吗与人身有关专属性财产具有严格的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是不能与他人分享的。这种性质决定给付义务人在约定的给付期间对生存的接受给付权利人必须为给付不给付的构成违约权利人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但如权利人死亡就给付义务人尚未给付的部分不能构成权利人的遗产权利人的请求权也不能继承移转给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即权利随权利人生存而存在随权利人死亡而消灭。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亲属应得的抚恤金也不属于遗产。遗产的范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那么与人身和专属性有关的债权债务是遗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1.25524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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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感谢你的信任和咨询,针对你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建议,1你可以详细讲述一下事情的经过和原因,以便帮你分析判断。2你可以致电咨询我们,我们有专业人员帮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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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有避免债务追偿的功能吗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保险有避免债务追偿的功能吗
内容:追偿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保险人向具有代位求偿权的第三人索赔的行为。这个条款意思是人身保险赔偿金是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以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即使被保险人有债务,债权人不能要求以保险赔偿来偿还,这就像法院不能执行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费是同样的道理。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那么保险有避免债务追偿的功能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2.02.09658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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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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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是否必须主债务人同意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务承担是否必须主债务人同意
内容: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能协议转让第三人也无法加入。本案中乐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某同时为天伟飞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但两者在法律上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那么债务承担是否必须主债务人同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2.01.30857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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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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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债务人权利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哪些债务人权利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内容:这些权利的成立与存续与权利人人身具有密切联系因而不得由他人代位行使。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那么哪些债务人权利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2.01.30413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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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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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务转让追索的规定有哪些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对债务转让追索的规定有哪些
内容:对债务转让追索的规定有哪些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债务转移是需要债权人的同意的,故而一定要存在一种有效形式的协议,这个协议是符合一般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的规定的,并且是反映了三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是有效的、不可撤销的一个合同。缺少以上任何一项都不能作为债务转移,这个也是债务转移的必备要件。这个是债务转移的前提。那些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是不能转移的,当事人特别约定的以及法律直接规定的不得转移的都不能转移。那么对债务转让追索的规定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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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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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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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债务是不能抵消的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什么债务是不能抵消的
内容:事人双方互负到期债务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下列情况除外:1、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具有特定人身性质或者依赖特定技能完成的债务不得抵销。附期限的债权在期限尚未到来时也并未存在,将效力不确定的债权抵销,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在当事人双方债权债务互为相等的情况下,抵销产生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后果,但如果债务的数额大于抵销额,抵销不能消灭合同关系,而只是在抵销范围内减少债权。那么什么债务是不能抵消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2.01.30672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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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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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内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具有哪些法律效力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对于撤销的效力,有一种观点认为,撤销的效力应仅及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不能对受让人发生效力。如果有数个债权人时,对各个债权的清偿,应依法律规定的清偿原则处理。因为法律并没有赋予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对其受领的财产利益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当然,债权人对因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必要及有益费用,如果其行使撤销权所获得的利益已由数个债权人分享,或由数个债权人平均分配,则该债权人得依无因管理要求债务人予以返还并可在其受领的财产利益中优先受偿。那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具有哪些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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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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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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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有哪些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有哪些
内容: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有哪些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届时民法典相冲突的条例废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人身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人身权是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人身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一般不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主要需以非财产的方式予以救济。人身性质的财产权利家庭成员间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夫妻间的财产权基于劳动关系领取的劳动报酬、退休金、抚恤金、经济补偿金的权利一般涉及婚姻、继承、收养、劳动等与身份有关的法律规定的财产权。那么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2.01.30720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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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是否需要债务人同意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债务加入是否需要债务人同意
内容:所谓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务加入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能协议转让第三人也无法加入。因为债务加入的行为并没有给债务人增添负担所以不必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但这种加入行为必须由债权人表示接受。那么债务加入是否需要债务人同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2.01.30424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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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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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般是债权人。债务人如果具有无偿处分其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但以其债权为限。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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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撤销债务人离婚过程的财产处分行为不能支持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申请撤销债务人离婚过程的财产处分行为不能支持
内容:申请人姜喜军,于2008年4月28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杨瑞莲、阚中原登记离婚过程中的财产处份行为。根据本案的具体分析,债权人姜喜军具备行使撤销权的三个法定要件。由此可见《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负有义务的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那么债权人申请撤销债务人离婚过程的财产处分行为不能支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2.01.24633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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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
内容: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能够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并无直接支配的权利只能对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得自由支配其财产。但当债务人与他人实施某种行为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因而害及债权人的利益致使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情形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权得到确保。撤销权成立要件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行为抑或有偿行为而有不同。那么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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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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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转让可否撤销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债权债务转让可否撤销
内容:债权债务转让可否撤销债权转让后除受让债权人同意外是不能撤销转让的。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的债权转让合同并且通知了债务人的且该转让未损害第三人利益债权转让合同是合法的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转让的效力第一债权由转让人转移给受让人转让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其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即新的债权人。第二转让人向受让人转移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属权利也一并转移但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关系除外。转让人占有的抵押担保财产还应在债权转移生效时交付给对方。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的。那么债权债务转让可否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2.01.30404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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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债务不得转让的情形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合同债权债务不得转让的情形
内容:合同的标的与当事人的人身密切相关的合同权利是不能转让的。其性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构成要件即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及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的目的。债权转让的概念可以在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中体现出来(一)债权转让与赠与合同。债权转让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关系。(三)债权转让与债权的代位权及撤销权。而债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合意的结果无须诉讼程序解决。那么合同债权债务不得转让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2.01.25564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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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的债务可以互相抵销吗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人身损害赔偿的债务可以互相抵销吗
内容:人身损害赔偿的债务可以互相抵销吗人身损害的赔偿是具有专属性的一般是不能和其他的债务相互抵销的债务相互抵销的要件之一是双方互负的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抵销具有用相互清偿的作用因此只有履行期限届至时才可以主张抵销否则等于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牺牲其期限利益。债务种类品质不相同原则上不允许抵销。协议抵销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那么人身损害赔偿的债务可以互相抵销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1.301106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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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早就收到胜诉判决,离婚后对方以假离婚为由起诉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条款无效,最后不但没撤销,还得配合我方进行房产过户,一审胜诉后坐等对方上诉心里踏实了很多😄。
元甲婚姻家事 266评论 -
一早就收到胜诉判决,离婚后对方以假离婚为由起诉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条款无效,最后不但没撤销,还得配合我方进行房产过户,一审胜诉后坐等对方上诉心里踏实了很多😄。
财产分割律师 117评论 -
一早就收到胜诉判决,离婚后对方以假离婚为由起诉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条款无效,最后不但没撤销,还得配合我方进行房产过户,一审胜诉后坐等对方上诉心里踏实了很多😄。
元甲婚姻家事 774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375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姚平 545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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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
林艳英 323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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