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务是否存在能鉴定吗 #

被浏览:725

段建国律师 2022-07-12 725 人收看
当债权让与发生时,债务人对于让与人所有之抗辩,皆得以之对受让人主张,惟债务人明知道债权让与之事,仍在收到通知前,与债权人间发生新的抗辩事由,应不能以之对抗受让人,但债权让与,不应影响于债务人之法律地位,故债务人于接受让与之通知时,仍得以其自己对于让与人所有之债权,对受让人主张抵销,按照合同法第79条规定,既然是由原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契约而发生的,所以,其效果完全可以说是越过被让与之债务人而获得的,对于债务人完全未得参与之债权让与,在其后果方面,决不能损害到债务人的正当的地位。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段建国律师

在线 问题仍未解决?1对1咨询为您解答

  • 在线律师
  • 已服务269279人
  • 5分钟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