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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熙律师 2022-07-05 178 人收看
本案中的两名原告依照继承法,符合代位继承的法律特征,有权成为代位继承人,代表其早亡的父亲,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其祖父(包括祖母)留下的遗产中的法定份额,原告的诉讼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韦老先生死亡时,其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大儿子和女儿,但因本属于第一顺序的二儿子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晚辈直系血亲还在,所以产生代位继承问题,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作为长子,其接手集团董事长是韦老先生的遗愿,集团系正在运转的企业,不宜当作遗产由各继承人分割,本案韦老先生的老伴死亡在先,属于其老伴的遗产应由韦先生与其子女按份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如果没有遗嘱,其遗产首先由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韦先生与老伴生有二儿一女,老伴已于十年前过世,大儿子在集团任副理事长兼总经理,二儿子因车祸在十五年前死亡,女儿在集团任财务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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