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怎么确定出借人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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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冰峰律师 2022-07-12 110 人收看
法院最后认为,不能凭借存在多处不符合常理的借条而确认借款事实,因此原告冼某应继续举证,法院最后认为,不能凭借存在多处不符合常理的借条而确认借款事实,因此原告冼某应继续举证,据冼某称,韩某因为生意资金周转不灵向他和妻子借款,并于2005年6月21日在佛山市南海区叠南茶基口聚豪美食饭店内写下借条两份,在给冼某的借条上面写的是:韩某因生意资金周转不灵急需现金,现向冼某借现金人民币254000元正,现借款日期是2005年6月30日,还款期限为2005年7月30日,见证人是麦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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