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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债务错误详解

杨一凡律师2022.01.24629人阅读
导读:

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主观上的构成要素为夫妻之间的合意,即体现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客观上,夫妻一方往往假借夫妻之名,行个人事务之实,以期行为的后果由夫妻共同来承担,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利益。夫妻债务是夫妻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的结果。夫妻一方以夫、妻或夫和妻名义对外行使的日常生活需要行为,不管另一方是否同意,根据日常家事代理权,认定为夫妻行为,该行为形成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债务。那么夫妇债务错误详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主观上的构成要素为夫妻之间的合意,即体现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客观上,夫妻一方往往假借夫妻之名,行个人事务之实,以期行为的后果由夫妻共同来承担,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利益。夫妻债务是夫妻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的结果。夫妻一方以夫、妻或夫和妻名义对外行使的日常生活需要行为,不管另一方是否同意,根据日常家事代理权,认定为夫妻行为,该行为形成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债务。关于夫妇债务错误详解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夫妻法律关系

所谓夫妻法律关系,是指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根据法律规定自愿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根据本文需要,下文提到的夫妻法律关系仅指财产关系。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夫妻法律关系具有以下本质属性:1、双方地位平等;2、以共同生活为目的;3、具有一定的共同财产??是共同生活目的的必然的、内在的要求。下面就夫妻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主体作具体分析,揭示夫妻法律关系主体特征。

二、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夫妻作为一方主体与第三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作为夫妻法律关系主体的夫、妻,是通过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作用于财产关系客体??财产(包括积极财产??房屋等和消极财产??债务)的。因此,对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的界定,是正确界定夫妻债务(消极财产)的前提。

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主体的一致性。夫、妻在对外进行法律行为时是作为一方当事人??复合主体而存在的。虽然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以夫妻双方为一方主体,但在表现形式上往往表现出多样性,具体表现为以夫、妻一方或夫和妻双方的名义对外作出。这是现代经济社会事务的多样性、便捷性的内在需求,因为面对日益繁杂的社会生活,客观上家庭事务不可能夫妻双方都亲力亲为。

2、以家庭事务为目的。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以处理家庭事务为目的,这是由夫妻法律关系的本质属性决定的。而夫、妻内部之间是独立的、平等的,而且基于个人财产的客观存在,夫或妻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在主体形式上又具有多样性,因此,不可能都为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而是其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行为,比如,夫或妻一方出售其婚前房产的行为,是以个人事务为目的,因此该行为不是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

3、意思表示的一致性。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主观上的构成要素为夫妻之间的合意,即体现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4、效力归属的同一性。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基于其主体和意思表示的一致性,决定了其法律效力归属上的一致性,即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和承担。

三、夫妻债务的认定

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上述特征表明,鉴于主体对外的一致性、内部的独立性和形式表现上的多样性,以及家庭事务的目的性和个人事务的目的性,使夫或妻的对外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变得复杂起来,也就是说,夫或妻一方实施的对外民事法律行为,是归属于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还是夫或妻个人对外民事法律行为界限变得模糊。因为家庭生活的性质,往往决定了一些共同事务是由夫或妻一方行使;而夫或妻一方对外行使的民事法律行为又并不都是夫妻双方意思表示的合意,并不都是以处理家庭共同事务为目的。客观上,夫妻一方往往假借夫妻之名,行个人事务之实,以期行为的后果由夫妻共同来承担,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利益。因此,正确认识夫妻一方对外行使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对保护另一方的合法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夫妻债务(消极财产)是夫妻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的结果。认定夫妻一方对外行使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是夫妻债务还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符合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的上述特征(如果形成债务的行为由夫妻双方实施,当然为夫妻债务,本文不作分析),作者根据婚姻的共同目的性将该行为分为日常生活需要(家庭事务)行为和非日常生活需要行为。

1、日常生活需要行为。

夫妻一方以夫、妻或夫和妻名义对外行使的日常生活需要行为,不管另一方是否同意,根据日常家事代理权,认定为夫妻行为,该行为形成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债务。日常家事代理权亦称家事代理权,是作为身份权的配偶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指夫妻一方在因家庭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的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配偶他方的权利。具体地说,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他方亦必须承担法律后果,夫妻双方对该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家庭生活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法律保障,又与交易秩序的稳定和第三人利益密切相关,因为众所周知,在家庭生活中,需处理的日常事务琐碎繁杂,如超市购物、菜市买菜、子女教育、保健娱乐、接受馈赠、雇工等等,如果夫妻从事这些行为都须双方共同出场或者取得对方的授权委托,则不胜其烦,既不符合社会生活的习惯,又不切合实际,更无此必要。而通过赋予夫妻双方基于配偶身份的相互代理权,该代理权的行使不必以他方的名义为之,也不必以明示为必要,这就使得繁多琐碎的日常家事的处理十分简便,家庭生活的需求很容易得到满足,尤其是使夫妻为处置生活事务的成本大大节约,最终必将降低社会生活成本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各国的民事立法对此都作出具体的规定,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也作了相关规定。[12]

2、非日常生活需要行为。

日常生活需要是婚姻生活的内在目的性需要,是婚姻生活的基本表现形式。而非日常生活不是婚姻生活的内在目的性需要,不是婚姻生活的常态,具有偶然性和独立性。所谓偶然性,是指不是日常生活所必需,其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所谓独立性,是指非日常生活需要往往表现为夫或妻一方的需要,比如,夫或妻一方处置其婚前房产,需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该买卖行为便具有独立性,是一方行为而不是夫妻行为。由于非日常生活不是婚姻生活的内在目的性需要,不是婚姻生活的常态,具有偶然性和独立性,因此,夫妻一方以夫妻名义对外作出的行为,不当然就认定为夫妻行为,应当按照表见代理,以保护善意第三人。

所谓表见代理属广义范畴上的无权代理,指在无代理权的情况下,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由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某种密切关系,足以使相对人有理由确信代理人有代理权,法律为保护善意的无过失的相对人而要求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授权人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表见代理具有如下构成要件:(1)代理人无代理权;(2)存在使相对人确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理由;(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应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4)相对人在主观上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夫或妻一方实施的对外实施的非日常生活需要行为,如果不是夫妻双方的合意,由于不是婚姻生活的内在目的性需要,不是婚姻生活的常态,具有偶然性和独立性,因此不存在使相对人确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理由,不能构成表见代理。第三人要主张构成表见代理,必须就相信是其夫妻双方的合意的理由进行举证,承担起举证责任。比如,主观上,未实施行为的夫妻一方是否曾就该行为作过允诺;客观上,形成债务所得的财产是否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就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规定了第三人救济的途径,要求第三人证明夫妻一方行为足以让其相信为夫妻行为的理由,把举证责任给了第三人,以衡平第三人和夫妻行为相对方的权利。[13]

3、一点批判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20]该条规定把举证责任分配给夫妻行为的相对方,人为加重了夫妻行为相对方的责任,是不符合公平和正义原则的,因为夫妻行为方对外作出的非日常生活需要行为,根据上文分析,不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行为,具有偶然性和独立性,行为相对方无法预见,更加无法避免(日常生活需要行为,适用上文的家事代理制度,在此不作分析)。而且由于债的相对性和夫妻行为方(债务人)与第三人(债权人)之间的厉害关系,要求夫妻行为相对方对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进行证明,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比如,夫妻一方为了转移财产,向第三人打了一张10万元的欠条,在离婚分割时,要求认定为夫妻债务,用夫妻共有财产偿还。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要求夫妻另一方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是不可能的,因为夫妻一方打该欠条的目的就是伪造夫妻债务,怎么可能去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呢?该条规定的问题在于混淆了日常生活需要行为和非日常生活需要行为,无视婚姻关系的目的性,将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无限予以扩张,这样一来无异于否认了夫妻之间人格和财产上的独立。之所以应当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第三人,有如下理由:(1)根据上文讲的行为的非日常生活需要性,夫妻一方非日常生活需要行为不构成第三人相信为夫妻行为的充分理由(日常生活需要行为可以构成,这一点也是家事代理制度成立的合理性基础);(2)债权人作为权利人,当然要妥善维护自己的权利,因为债的相对性,债权人如果本意是以夫妻双方作为债务人的话,完全可以要求夫妻双方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或共同实施该行为,这样使权利义务在设立时具有确定性,就制度合理性而言,有利于保障社会交易的安全;而夫妻行为相对人对该债权债务的设立根本无法控制。

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一味强调对第三人的保护,而不管其是善意恶意(因为即使债权人明知债务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也不影响其向其夫妻双方以共同债务主张,因为举证责任在夫妻行为相对方,因此,如果适用该条规定,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对债务的认定就不具有前提意义),违背了基本的公平和正义。该条规定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15]是相冲突的(上文已分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合理性)。

综上所述,对夫妻债务的认定,应当基于夫妻关系缔结的目的性,对日常生活需要行为和非日常生活需要行为作出区分,对日常生活需要行为所形成的债务,适用家事代理的有关规定;对非日常生活需要行为所形成的债务,适用表见代理相关规定,如果不构成表见代理,则对夫妻行为相对方予以保护,如果构成表见代理,则对善意第三人予以保护,以衡平夫妻行为相对方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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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夫妇债务错误详解

    内容: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主观上的构成要素为夫妻之间的合意,即体现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客观上,夫妻一方往往假借夫妻之名,行个人事务之实,以期行为的后果由夫妻共同来承担,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利益。夫妻债务是夫妻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的结果。夫妻一方以夫、妻或夫和妻名义对外行使的日常生活需要行为,不管另一方是否同意,根据日常家事代理权,认定为夫妻行为,该行为形成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债务。那么夫妇债务错误详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1.24629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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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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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讨债错误劫取非债务人财物构成何种犯罪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为讨债错误劫取非债务人财物构成何种犯罪

    内容:为讨债错误劫取非债务人财物构成何种犯罪应以抢劫罪定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那么为讨债错误劫取非债务人财物构成何种犯罪。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2.07642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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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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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妇关系视角下执行若干错误的思考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夫妇关系视角下执行若干错误的思考

    内容:理论一般认为,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该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没有要求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只要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但书规定的除外情形下,应推定为共同债务。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成了毫无遮挡的敞开门。那么夫妇关系视角下执行若干错误的思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1.31459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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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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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妇离婚后一方逃避共有债务时的几个错误的确定及解决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夫妇离婚后一方逃避共有债务时的几个错误的确定及解决

    内容:于大海此处离婚后一方逃避共同债务,主要指离婚后一方对婚姻存续期间的法定或约定共同债务拒不承担责任或采取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方式间接逃避债务承担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只对离婚时发生侵害财产和伪造债务的违法行为处理进行了规定,但对离婚后一方逃避共同债务侵犯配偶一方利益的行为如何处理未有规定。有的认为债务人配偶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的认为此时连带责任应有所限制即债务人配偶仅应在其实际接受财产或受益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因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情形未有明确规定,故笔者在此作一探讨。那么夫妇离婚后一方逃避共有债务时的几个错误的确定及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1.24348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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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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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人夫妻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以其自身全部财产承担公司的全部债务。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公司法人如果作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上述的承担债务,也不是以法人身份承担债务,而是股东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 夫妇分居期间应当重视的权利义务错误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夫妇分居期间应当重视的权利义务错误

    内容: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为避免日后无法对分居事实进行举证,或者对分居期间的财产及其他权利义务关系出现争议,最好在分居同时签订一份书面分居协议。对双方分居期间的收入等财产所得的归属,以及子女抚养和债权债务等问题明确做出约定。夫妻单方申明分居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是无效的,必须得到对方的认可和承认,才能视为个人财产。同时,为了避免夫妻双方为逃避债务恶意作出不利于债权人的约定,法律规定,夫妻间的类似约定,必须明确告知债权人。因此,分居期间单独承担子女抚养义务的一方,有权要求未承担抚养义务的另一方支付抚养费。那么夫妇分居期间应当重视的权利义务错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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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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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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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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