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如何确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主体
导读:
被告丙、丁虽辩称收益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在认定其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情形下在个人独资企业用企业财产不能负担时不足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在设立前当个人财产能够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完全独立出来时在企业财产不足以承担债务时由投资人以其他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并无不当。当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本身也成为了家庭生活的一部分夫妻双方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那么要如何确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主体。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被告丙、丁虽辩称收益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在认定其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情形下在个人独资企业用企业财产不能负担时不足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在设立前当个人财产能够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完全独立出来时在企业财产不足以承担债务时由投资人以其他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并无不当。当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本身也成为了家庭生活的一部分夫妻双方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关于要如何确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主体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婚姻法解释(二)中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本案被告乙机械厂的设立出资形式虽为个人财产出资但投资人被告丙、被告丁在婚姻存续期间并未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在个人独资企业取得收益时其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丙、丁虽辩称收益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在认定其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情形下在个人独资企业用企业财产不能负担时不足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在设立前当个人财产能够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完全独立出来时在企业财产不足以承担债务时由投资人以其他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并无不当。这种方式既保护了债权人、投资人的利益也保护了和投资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利益。但当投资人的个人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出现混同时由家庭共同财产对企业财产不足部分进行补充在更大程度上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投资人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财产形式出资因其与被告丁在婚内并未约定财产其“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淆不清。在严格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中明确规定的责任承担顺序来偿还债务时当企业不能完全偿还债务时投资人丙以其“个人其他财产”偿还由于“个人其他财产”模糊笼统且不易界定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现实生活中为达到规避交易风险、逃避债务的不法企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在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故意在申请设立登记时以一方的个人财产出资而实质该笔出资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当发生债务时如果只是追究出资一方的无限责任在投资人无财产可供偿还时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有利的保护。
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利益与风险共担的原则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享有利益必须共担风险。当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本身也成为了家庭生活的一部分夫妻双方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本案被告丙一方以个人财产为基础经营独资企业被告丁也实际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双方的共同经营行为具备为家庭生活的外观对于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的债务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