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后的债务如何承担
导读:
审理庭审过程中原告方认为合同双方是原告和被告水泵厂而不是其投资人李某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由企业承担还款责任在其不能清偿的范围内由其投资人王某承担补充责任。被告水泵厂则辩称水泵厂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原厂负责人是李某2002年11月6日变更为王某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分析本案争论的焦点问题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后债务由谁承担。那么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后的债务如何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审理庭审过程中原告方认为合同双方是原告和被告水泵厂而不是其投资人李某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由企业承担还款责任在其不能清偿的范围内由其投资人王某承担补充责任。被告水泵厂则辩称水泵厂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原厂负责人是李某2002年11月6日变更为王某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分析本案争论的焦点问题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后债务由谁承担。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后的债务如何承担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后的债务怎样承担
案例
被告水泵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在2000年至2002年间多次向原告铸造有限责任公司购买配件至2002年6月共欠货款57259元。在支付2万元后被告投资人李某以水泵厂名义与原告于2002年8月达成还款计划约定余款于2003年5月前还清。
2002年11月8日李某与王某达成转让协议李某决定将水泵厂转让给王某协议约定1、至转让之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王某承担。2、王某自签字之日方能有自由经营权。3、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签定当日水泵厂即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
后原告依还款计划要求被告水泵厂偿还到期债务但被告以投资人变更为由拒绝偿还。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水泵厂承担到期债务的清偿责任后又追加李某为被告。
审理
庭审过程中原告方认为合同双方是原告和被告水泵厂而不是其投资人李某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由企业承担还款责任在其不能清偿的范围内由其投资人王某承担补充责任。因其投资人变更可能导致企业实际财产的减少及偿还能力的降低原投资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水泵厂则辩称水泵厂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原厂负责人是李某2002年11月6日变更为王某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依据协议的约定转让前的债务应由李某承担请求驳回原告对水泵厂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某辩称水泵厂负责人的变更不能影响债务的承担方式故应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江苏省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于2003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
1、被告水泵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8629.50元。
2、驳回原告对李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分析
本案争论的焦点问题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后债务由谁承担。
水泵厂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有自己的名称对外以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其在法律人格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对企业债务的承担亦应具有相对独立性并且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债务应先以企业自身独立的财产清偿不足的由投资人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清偿。故法院判决由水泵厂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但是通过该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个人独资企业法在立法上的一些不妥和疏漏之处。
1、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其仅需申报出资即可无需实缴出资使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相混淆使个人独资企业无异于个体经营者。同样是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合伙企业法即要求合伙人必须实际交付认缴的出资这不仅保障了企业债务的清偿更区分了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确保了企业财产的相对独立性。
2、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对投资人变更后前投资人债务承担做出规定因此使得作为直接导致本案纠纷的李某在本案中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虽然对因此导致的利益损失现投资人可依与李某签订的企业转让协议向李某追偿但毕竟要经过两次诉讼不仅是诉讼费用的损失更是时间的损失。并且若法律对李某的行为敞开大门无疑会导致个人投资者信用大大降低不利于个人投资和私营经济的发展。因此我认为可以借鉴合伙企业法对于入伙退伙的规定要求转让方有义务告知受让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受让方在了解企业上述情况后在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转让前的债务时对此承担补充性的责任。若转让方违反告知义务的则由其承担转让前的债务受让方可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