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清偿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导读:
代为清偿应该注意哪些问题1、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考察。由于代为清偿系因第三人以为债务人的意思而为清偿所以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代为清偿此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如果仅为一部分的清偿代位则第三人所取得部分担保权的位序应后于债权人剩余部分债权的担保权。在此场合第三人负有及时通知债务人其清偿事实的义务。那么代为清偿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代为清偿应该注意哪些问题1、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考察。由于代为清偿系因第三人以为债务人的意思而为清偿所以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代为清偿此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如果仅为一部分的清偿代位则第三人所取得部分担保权的位序应后于债权人剩余部分债权的担保权。在此场合第三人负有及时通知债务人其清偿事实的义务。关于代为清偿应该注意哪些问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代为清偿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1、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考察。
由于代为清偿系因第三人以为债务人的意思而为清偿所以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但在双务合同中须双方的债务均获清偿合同关系才消灭。此时除非第三人得代位债权人否则债务人有债权证书的返还请求权。如果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代为清偿时应负受领迟延责任。对此债务人也可主张。
2、从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考察。
如果第三人系就债务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则依清偿代位制度在其可得求偿的范围内债权人所享有的利当然移转于第三人。如果为其他第三人也可依约定而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代位债权人。
代为清偿适用什么条件
1、依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作为债的关系内容的债务具有专属性则性质上不许代为清偿。一般认为基于债务性质不得代为清偿的情况有不作为债务以债务人自身的特别技能、技术为内容的债务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等。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代为清偿此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如果仅为一部分的清偿代位则第三人所取得部分担保权的位序应后于债权人剩余部分债权的担保权。
2、债权人对于第三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法定清偿代位第三人取代债权人的地位系直接基于法律规定故债权人对于第三人当然不负瑕疵担保责任。任意清偿代位第三人取代债权人的地位无论是由于债务人抑或债权人的同意都是为保证第三人求偿权得以实现根本不可视同买卖故债权人对于第三人也无瑕疵担保责任可言。
3、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有债权证书的返还请求权。如果仅为一部清偿代位第三人可请求于债权证书中记入代位。我国目前可由第三人请求在负债字据上附记代位或请求给予代位的确认证书(或确认字据)。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有权指定清偿的抵充。
5、对于选择债务在符合公平原则的情况下第三人有选择权。如果第三人系依债权人的委托而代为清偿时对于债权人可依委托合同约定请求费用的偿还或报酬的支付。
6、从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考察。
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则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第三人有求偿权。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既无委托合同又无其他履行上的利害关系时第三人可依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的规定求偿。在此场合第三人负有及时通知债务人其清偿事实的义务。若怠于通知导致债务人为二重清偿时应负赔偿损失责任不过该赔偿债务不得和第三人(清偿人)的求偿权相抵消。第三人以赠与的意思为清偿不发生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