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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要件是如何规定的

张芸律师2022.01.24849人阅读
导读:

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要件是如何规定的通常情况下借款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借贷关系即成立。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金钱债权是我们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那么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要件是如何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要件是如何规定的通常情况下借款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借贷关系即成立。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金钱债权是我们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关于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要件是如何规定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要件是如何规定的

通常情况下借款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借贷关系即成立。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

(2)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货款加工款租金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

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

金钱债权是我们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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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纠纷处理方式有哪些规定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债权债务纠纷处理方式有哪些规定

    内容:对于签订协议后债务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债务纠纷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财物的临时措施。债务债权纠纷中的处理方式是怎样规定的第一、和解法。那么债权债务纠纷处理方式有哪些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2.09798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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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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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需要清楚你们之间属于用工还是用人,需要根据你们之间的约定和相关证据判断,建议你详细叙述一下情况或者打电话咨询我们都可以。
  •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需要哪些要件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需要哪些要件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成立需要哪些要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管辖法院:《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那么债权人代位权成立需要哪些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07631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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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是可以抵消的吗?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债权债务是可以抵消的吗?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内容:债的抵消依其不同的发生根据,可分为法定抵消与合意抵消。其中,法定抵消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法定抵消的抵消权性质上为形成权,依有抵消权的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债权债务相互抵消的概念债的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互相抵销。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那么债权债务是可以抵消的吗?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09301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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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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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规定满足哪些要件代位权才会成立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法律规定满足哪些要件代位权才会成立

    内容:法律规定满足哪些要件代位权才会成立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存在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且该权利适宜代位行使3.须债务陷于迟延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存在代位权作为依附于债权的从权利,其成立以债权的合法存在为前提条件。但根据我国合同法73条的规定,我国仅承认债权为代位权行使的客体,《解释(一)》第13条进一步将代位权的客体限定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附延缓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成就前,效力还没有发生,自无代位权成立行使的可能性。此规定实际明确了代位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债权人的债权到期为要件。那么法律规定满足哪些要件代位权才会成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2.07874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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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要件有: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之前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一般情形是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有哪些构成要件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有哪些构成要件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成立有哪些构成要件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首先,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为前提,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根本不存在,或虽已存在但并未到期,债权人均不可主张代位权。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发生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之前或者之后,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和行使没有影响。再次,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债务人的现有权利,对于非现实的权利,如将来债权,债权人不得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保全债权的必要。那么债权人代位权成立有哪些构成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0757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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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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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内容:《民法典》对收养关系规定的条件是: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被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履行法定手续。一个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具备《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才是合法、有效的,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要想成立的收养关系合法,首先肯定是要满足《民法典》中规定的条件,其次就是要按照规定办理收养手续或者进行收养公证,不然的话成立的也只能是事实收养关系,这对当事人来讲也是会有不利的。那么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1.23508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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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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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关系转让司法解释是什么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债权债务关系转让司法解释是什么

    内容:债权转让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债权的转让仅存在于合同当研讨会中即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性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构成要件即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及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的目的。债权转让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关系。(三)债权转让与债权的代位权及撤销权。而债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合意的结果无须诉讼程序解决。那么债权债务关系转让司法解释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1.25111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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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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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成立要件包括哪些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代位权成立要件包括哪些

    内容: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关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权力的范围,《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仅限于到期债权,过于狭窄,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使该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效能。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那么代位权成立要件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2.09126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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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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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一、原告、被告与小孩之间的收养关系未成立。我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进行登记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收养法》第六条规定了收养的实质要件。本案中收养关系未成立。二、原告、被告与未经登记而收养的小孩不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收养关系属于拟制血亲关系,本案中因原告、被告与小孩之间收养关系未成立,他们之间不存在拟制血亲。如果法院判决小孩随某方生活,就等于强制性地施加给其中一方抚养的责任,而这种责任的承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三、未经登记收养小孩的抚养问题不属于法院的裁判范围。婚姻家庭案件要解决的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应当离婚以及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原告、被告既然与小孩不存在法律上认可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此,就谈不上子女抚养问题
  • 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要件是如何规定的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要件是如何规定的

    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要件是如何规定的通常情况下借款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借贷关系即成立。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金钱债权是我们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那么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要件是如何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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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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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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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同意第一种观点。本案收养关系发生于1978年,当时1992年《收养法》尚未实施,1992年《收养法》不具有追溯力,宋某与李某夫妇之间的关系不适用该《收养法》,而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宋某与李某夫妇共同生活长达20余年,户口也在李某全家的户籍上,且宋某一直称呼李某夫妇为父母,当地群众尽知,应视为得到群众公认,成年后宋某对李某夫妇的生活也尽到帮助义务,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善良的角度考虑,法院应认定宋某与李某夫妇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宋某享有对宋某某遗产的继承权。依照我国《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在宋某某无遗嘱的情况下,按法定继承办理,即在对李某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后,确定为宋某某遗产的部分由宋某、李某及其四个女儿共同继承。
  • 代位权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代位权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内容:代位权成立的要件有哪些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如果合同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已过诉讼时效,则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履行期是否届满,应依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来确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性条件。当然,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有无故意、过失或其他原因,对代位权的行使并不产生影响。那么代位权成立的要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2.07370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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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托财产应用债权债务抵销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信托财产应用债权债务抵销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

    内容:抵消的效力可以促使当事人之间对等数额的债权消失当事人双方债权的数额不等的对尚未抵消的部分债权人仍享有受偿的权利。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受托人以信托财产清偿自己的债务从而保护信托财产的安全和维护受益人的利益。这种情形一般发生在多个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同一受托人进行管理处分的情形。(二)债务人作出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客观条件。同时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必须成立并生效如果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不成立或无效债权人则失去行使撤销权的对象。所谓有害于债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在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后不具有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清偿能力。那么信托财产应用债权债务抵销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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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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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首先,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为前提,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根本不存在,或虽已存在但并未到期,债权人均不可主张代位权。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发生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之前或者之后,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和行使没有影响。再次,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债务人的现有权利,对于非现实的权利,如将来债权,债权人不得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保全债权的必要。那么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2.07825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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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内容: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那么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要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1.12667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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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内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依我国合同法第60条之规定,在我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债务均已届清偿期,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履行是可能的。虽然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基于双务合同之义务,但是其法律基础在于义务之间的牵连性,而原给付义务之延长或变形即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与另一方主给付义务之间并不丧失牵连性。合同无效或被解除后双方恢复原状义务之间仍然存在着对价关系和牵连性,因此,此类情形下仍然能够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那么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2.07198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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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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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物清偿的成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代物清偿的成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内容:根据债法原理,以物抵债也称代物清偿,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由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替代原定给付,进而使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我国现行法律尚无以物抵债的明文规定。以物抵债的成立需要符合要物合同的基本构成要件。代物清偿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若仅有代物清偿合意,而未实际履行物权转移的,原债务并未消灭,在实际履行物权转移后,原债务同时消灭。当事人在债务已结清偿期后约定以物抵债,其本质为代物清偿。根据债法原理,清偿是消灭债的最主要方式。那么代物清偿的成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2.09658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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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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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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