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执行公司财产用于股东债务清偿

导读:
本案中邹与黄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的财产是企业财产而不是个人财产邹与黄只是对其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享有投资权益股东个人债务不等于公司的债务公司不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能否执行公司财产用于股东债务清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本案中邹与黄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的财产是企业财产而不是个人财产邹与黄只是对其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享有投资权益股东个人债务不等于公司的债务公司不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能否执行公司财产用于股东债务清偿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能不能执行公司财产用于股东债务清偿
案例
2007年间黄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徐借款100万元在承诺期限届满后黄未还款。为此徐某向法院起诉。该案经法院判决黄应归还徐借款100万元但迟迟未还欠款徐随后向临川区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邹与黄为夫妻关系且该笔债务为夫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经调查2005年邹与黄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私营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68万元其中黄出资138万元股权占82邹出资30万元股权占18。除上述股权外黄、邹两夫妻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说法
抚州市临川区法院执行局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的出资是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股东一旦把自己的财产投入公司就丧失了其所有权而取得相应的股权。公司拥有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资本的所有权公司资产既非某一股东的个人财产也非全体股东的共有财产而是公司自身的财产。公司财产的支配权只能由公司独立行使任何一个股东虽然享有资产受益权但他不仅不能支配整个公司的财产而且不能直接支配作为其出资的那部分财产。
本案中邹与黄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的财产是企业财产而不是个人财产邹与黄只是对其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享有投资权益股东个人债务不等于公司的债务公司不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在执行涉及邹与黄共同债务案件时只能执行邹与黄共同财产或依法处置其在公司享有的投资权益(股权)而不能直接执行夫妻共同投资设立共为股东的有限公司的实体财产。
二、股东对公司债务有责任吗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得以确立的基石其根本要求就是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但是股东与公司债务的隔离往往导致股东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利用其在法人制度中的优势地位从事滥用法人人格的各种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在其受到法律追究时又主张只承担有限责任。这在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导致了明显的利益失衡。
为此只有使股东在一定情形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才能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由此产生。
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迅雷不及导致公司债权人受到损害的公司债权人可直接请求股东偿还公司债务在英美法系中称为“揭开公司面纱”。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