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是债务担保还是债务承担

导读:
如何确认是债务担保还是债务承担案情唐某欠王某款项有欠条一份。本案是在债务到期之后为保障王某债权的实现而由张某向王某作出保证保证王某的债权在星期三前得以实现。因此本案是一种保证张某到期未能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承诺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性质即张某代唐某向王某履行债务其只能作为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而不能作为债务人存在。张某不是适格的债务人王某不能主动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故应当驳回王某对张某的诉讼请求。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是一种债务的承担。从这条规定可以认定债务人可以和第三人协议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但必须经债权人同意。那么如何确认是债务担保还是债务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如何确认是债务担保还是债务承担案情唐某欠王某款项有欠条一份。本案是在债务到期之后为保障王某债权的实现而由张某向王某作出保证保证王某的债权在星期三前得以实现。因此本案是一种保证张某到期未能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承诺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性质即张某代唐某向王某履行债务其只能作为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而不能作为债务人存在。张某不是适格的债务人王某不能主动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故应当驳回王某对张某的诉讼请求。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是一种债务的承担。从这条规定可以认定债务人可以和第三人协议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但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关于如何确认是债务担保还是债务承担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如何确认是债务担保还是债务承担
案情
唐某欠王某款项有欠条一份。2001年8月王在某厂遇到唐向唐催要该款唐表示无力偿还。该厂张某与唐某系朋友张某遂要求王宽限唐某几日并在欠条上写上“此款由我星期三还”的字样同时签注了姓名及日期。过了约定的星期三后王某的款项未得到清偿其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张某偿还唐某所欠的款项。
分歧
本案中张某的承诺行为到底属于何种性质张某是否承担责任存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承诺是一种保证。根据相关解释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合同可以在主债务合同成立之前订立也可以在其成立之后订立但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债务有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是保证合同成立的重要程序。本案中唐某结欠王某债务在王某的追要过程中张某出于一定的因素主动向王某表示该欠款由其归还王某接受了该承诺。这里张某作为第三人与作为债权人的王某作了约定债务人唐某的欠款由张某在星期三前归还此情形符合保证的一般特征应当认定张某的承诺是一种保证。但该保证行为与通常的保证又有一定的区别通常的保证中保证人保证还款的意思表示一般是在主债务发生前或者是在主债务发生之后到期之前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协议中体现。本案是在债务到期之后为保障王某债权的实现而由张某向王某作出保证保证王某的债权在星期三前得以实现。这是一种债务到期后实现债权过程中的保证行为。因此本案是一种保证张某到期未能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承诺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性质即张某代唐某向王某履行债务其只能作为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而不能作为债务人存在。本案中王某和唐某作为债权债务的当事人张某作为第三人单方主动要求为唐某履行还款义务王某和张某均未表示反对由此可以认定张某是代为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为代为履行第三人的张某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应当由债务人唐某向债权人王某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情况下唐某并没有退出债权债务关系其是真正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还款的义务。张某不是适格的债务人王某不能主动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故应当驳回王某对张某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是一种债务的承担。所谓债务的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其中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原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按份或连带承担债务的承担方式称之为并存的债务承担。通常情况下债务承担的前提是已经存在的债务合法有效且依规定或者约定此债务不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
其次债务的承担须由第三人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这种合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债务转移即成立。最后债务转移应当得到债权人的同意。如果是由第三人和债权人达成债务转移协议的协议本身即体现了债权人对转让债务的认可不需要债权人单独进行同意的表示。但如果是由第三人和债务人协议转让债务则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我国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从这条规定可以认定债务人可以和第三人协议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但必须经债权人同意。从债务承担的分类上看该规定所体现的是一种免责的债务承担即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对于并存的债务承担由于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有利于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增强债权实现的可能因此由债务人和第三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协议可以无需债权人的同意但应当告之债权人。
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为免责的债务承担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原债务人不承担责任并存的债务承担由债务人和第三人按份或连带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结合本案张某在没有损害唐某利益的情况下主动、自愿向王某承诺还唐某结欠王某的款项王某表示同意可以认定张某作为第三人与作为债权人的王某达成了债务承担的协议是一种并存的债务承担。这里的关键是张某有明确的承诺表示愿意代唐某偿还欠款。是否有明确的承诺也是区分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承担的明显特征之一。第三人代为履行往往是在没有任何许诺的情况下代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因其没有任何受合同约束的意思表示故当其履行不当时债权人没有权利要求其承担责任。
而债务承担中第三人既然有明确的承诺表示愿意受合同的约束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当作为第三人的张某没有按“此款由我星期三还”的承诺履行义务时王某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还款的责任。虽然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和合同法第84条涉及的债务的承担仅仅是一种免责的债务承担没有明确规定存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但依照民事活动意思自治的原则及债务承担的相关理论王某要求张某承担偿还唐某欠款的责任应当得到支持应当判决张某偿还王某的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