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对子公司债务负责吗
导读: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没有直接责任但子公司的债权人由于子公司不能显示任何净亏损的事实而间接地得到保护。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我国公司法在母子公司的债务责任关系上仍坚持有限责任原则并没有作出例外规定。子公司因其经营行为而发生的债务责任关系一般而言既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侵权责任。因此如果子公司与其它经济主体订立合同并基于该合同而产生违约之债子公司就应依其违约行为承担债务责任。那么母公司对子公司债务负责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没有直接责任但子公司的债权人由于子公司不能显示任何净亏损的事实而间接地得到保护。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我国公司法在母子公司的债务责任关系上仍坚持有限责任原则并没有作出例外规定。子公司因其经营行为而发生的债务责任关系一般而言既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侵权责任。因此如果子公司与其它经济主体订立合同并基于该合同而产生违约之债子公司就应依其违约行为承担债务责任。关于母公司对子公司债务负责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母公司对子公司债务要承担责任吗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让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负直接责任的做法有两种一是以传统的有限责任原则的某些例外为根据来揭开法人面纱追究母公司的责任一是通过专门的公司集团法作出直接规定。
传统的有限责任原则的最常见的一种例外是“揭开公司面纱”理论这种理论的根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代理即如果子公司是母公司的“代理人”、“工具”、“化身”母公司就要对子公司的债权人负责任。2、母公司的不当行为即母公司违反其对子公司合理注意的义务和为自己利益对子公司进行的一些不当管理或干涉行为使子公司及其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甚至导致子公司破产的情况。3、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即母公司对子公司实际行使控制权并且滥用其控制地位对子公司造成损害时。4、子公司与母公司的资产和事务过度混合自己没有独立的财产和对事务的决策权。5、公平和合理的考虑。此外投资不足子公司的设立不符合正常的程序母子公司的相同或重复(包括会议、董事、业务活动、所有权人、经营管理、银行帐户、雇员的控制、广告、资产等都是相同的)对公司资产和财务状况进行虚假陈述、欺诈等原因也可以使各国法院在实践中揭开公司面纱。
德国采用立法的形式对公司集团的责任关系作出直接规定在世界上则是独树一帜的。依德国1965年股份公司法的规定母公司与子公司依情况不同而各有区别1、在母公司与子公司间以控制合同或利润转移合同等相联系的情况下母公司有义务弥补子公司的年度亏损。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没有直接责任但子公司的债权人由于子公司不能显示任何净亏损的事实而间接地得到保护。2、对于事实公司集团(即母公司与子公司不是通过企业合同相联系但子公司事实上是由母公司管理的)来说允许母公司干涉子公司的事务但必须对每个个别的和确定的损害予以补偿。3、对于一体化情况(即母公司对子公司全部持股的情况)来说母公司则须对子公司的全部债务负直接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我国公司法对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债务责任关系问题是持二者相互独立说即母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互相独立各为独立的法人各自独立承担其责任。也就是说我国公司法在母子公司的债务责任关系上仍坚持有限责任原则并没有作出例外规定。
如上所述对于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债务责任关系或者如中国般坚守有限责任原则或者如英美等国般采用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即“揭开公司面纱”理论或者如德国般对公司集团的责任关系作出列举式直接立法规定都有其可取之处但它们或者失之偏颇或者有悖市场经济的主体独立精神都没有妥善解决母子公司间的债务责任关系问题。
从民法的基本原理出发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不管是母公司的债务责任还是子公司的债务责任都是一种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最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违约责任一是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一种基于合同而产生的以补偿性为主要性质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则是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依法应在民事上承担的法律后果它与违约责任共同构成民事责任的体系但二者之间有本质上的区别。子公司因其经营行为而发生的债务责任关系一般而言既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侵权责任。鉴于违约与侵权这两种责任本质上的不同对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债务责任关系问题也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区别分析。
首先子公司的债务如果是基于合同而产生那么就应适用违约责任方面的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及其后面一系列条文的规定违约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因此如果子公司与其它经济主体订立合同并基于该合同而产生违约之债子公司就应依其违约行为承担债务责任。同时由于该债务责任是以有效的合同存在为前提而有效的合同必然是基于双方平等协商、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合同权利义务也完全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作为能够订立该合同的合法、独立的主体不论哪一方都必须对自己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及合同内容的判断独立负责。所以合同相对人只能向子公司主张违约之债权而并无向该子公司的母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之权利这也符合合同自由理念及公司法的有限责任原则。
其次子公司的债务如果是基于子公司的侵权行为而产生则应适用侵权责任方面的法律规定。与违约责任不同的是侵权责任一般发生在预先不存在联系的当事人之间他们相互间没有意思联络更谈不上有什么权利义务方面的约定。在侵权法领域不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义务是法定的因此“现代社会尽管各国的社会制度、历史习惯、经济发展状况等存在重大差别但各国侵权法皆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同时许多国家针对特殊侵权行为还规定了过错推定、严格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等制度以弥补过错责任之不足充分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概而观之与违约责任中的合同自由、相对主义等理念不同的是在侵权责任中各国立法和实践更多地偏向于公平正义、公序良俗等更偏重于保护被侵害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于母公司与侵权子公司的债务责任关系应充分考虑到过错、举证责任倒置、公平、过错推定原则等并视子公司所享有的自主性的程度以及母公司对子公司侵权所致损害结果施加影响大小的程度来决定让母公司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这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其一如果子公司完全独立自主并且母公司对于子公司侵权结果的发生并无施加任何影响则应由子公司独立承担该侵权之债其二如果侵权结果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地归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指挥管理、干涉或其他方面施加的影响则应由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侵权之债承担全部或部分清偿责任。概而言之即应视母公司对子公司侵权责任发生的过错有无及过错大小来确定是否应由母公司来对子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及承担责任的大小。
综上所述我国公司法对于母、子公司没有作出明确界定对其相互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也没有作出特别管制。仅仅一个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几十字的条文过于笼统、不利于操作及保护外部债权人和子公司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此外随着我国加入WTO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子公司的行为也日益频繁仅仅凭现行的公司立法已经无法解决类似于上述所提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案等关于母子公司间责任关系的纠纷。因此笔者主张应立即对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细化。具体而言可以如前文所述将子公司的债务责任划分为违约与侵权两种情形在违约与一部分的侵权情形下可持传统的有限责任原则由子公司单独就其违约之债向相对人承担责任。在另一部分侵权的情形下可视子公司侵权后果的发生与母公司过错之有无及大小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该侵权之债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在立法体例上则可采用原则性规定与具体条文列举相结合的做法对公司法第十三条进行修订或者如德国立法般另行专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