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问题
导读:
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那么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问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
为了正确、及时地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国务院于1991年9月22日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各级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严格依法办案。现就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2年1月1日办法实施后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应予受理。1992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仍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有规定处理。
二、发生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专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处理。其中公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公安机关依据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紧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指定预付伤者医疗费、处理尸体的决定当事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五、公安机关依据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造成交通事故和违章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处罚的可以使用一张处罚裁决书。当事人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公安机关复议的期限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算。
六、对于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轻微和一般事故公安机关可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采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和调解但当事人不同意使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当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当事人可以持公安机关的调解书或者调解终结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公安机关指定预付抢救伤者费用的当事人以其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或者责任轻而对预付费用有异议的持公安机关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认定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亦应当受理。
八、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的刑事案件时应当严格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7年8月21日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法(研)发〔1987〕21号)办理。对于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犯罪情节分别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不同量刑档次定罪量刑。适用缓刑必须符合法定条件防止滥用。
九、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的刑事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只要求做到“两个基本”即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不要纠缠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枝节问题。
十、人民法院受理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或者返还财产案件后可以向处理该案的公安机关发出调卷函或者由办案人员持调卷函调阅公安机关处理该案的全部案卷。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调卷函5日内将案卷移交人民法院。一审结案后5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案卷退还公安机关。第二审人民法院和再审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再次调阅上述案卷亦应当在结案后5日内将案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