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导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76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特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首先是责任保险。保险法第65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否由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理论界存在争议国外也有由独立的机构运作的实例。那么什么是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76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特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首先是责任保险。保险法第65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否由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理论界存在争议国外也有由独立的机构运作的实例。关于什么是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什么是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保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76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虽然过去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该制度仍然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建立的新制度因此有必要从法理上对其特征、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赔付的归责原则和限额等问题进行讨论。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特征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首先是责任保险。保险法第65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又是强制的保险即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所有应当投保的机动车的所有人都必须参加的保险而不是当事人自愿购买的保险。这样的强制责任保险除了法定(强制性)外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设立的目的不仅是为了通过分散风险的方式解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而且还是为了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赔偿保险公司开办此项保险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保费与赔付之间总体应做到保本微利保险公司不得拒绝特定人群的投保(拒绝交易)保险公司不得将该法定责任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捆绑销售保险金额与保费由保监会做出指导性规定并随着经济发展适时调整。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否由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理论界存在争议国外也有由独立的机构运作的实例。我们认为即使由现有商业保险公司运作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也应当与其经营的其他险种区别开来适用不同的规则以体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上述法律特征。该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运作保监会应发挥积极主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