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和保险公司谁应该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负责
导读:
从法律角度第三者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险种不能混为一谈。第三者责任险是保险法规范的商业性财产保险的一个险种。因此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责任险是一种合同项下的义务是当事人之间自由设定的体现的是“意思自治”原则功能是为被保险人填补损失。而交法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保险国家公权力出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要求保险行业承担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体现的是“社会福利”原则。由于目前相关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制定实施因此保险公司并没有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这一法定强制性保险。那么政府和保险公司谁应该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负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从法律角度第三者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险种不能混为一谈。第三者责任险是保险法规范的商业性财产保险的一个险种。因此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责任险是一种合同项下的义务是当事人之间自由设定的体现的是“意思自治”原则功能是为被保险人填补损失。而交法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保险国家公权力出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要求保险行业承担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体现的是“社会福利”原则。由于目前相关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制定实施因此保险公司并没有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这一法定强制性保险。关于政府和保险公司谁应该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负责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从法律角度第三者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险种不能混为一谈。
第三者责任险是保险法规范的商业性财产保险的一个险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基于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而产生民法典律关系保险人依据合同在发生符合约定的责任时对第三人承担赔付义务而该义务的前提是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了侵权法律关系。因此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责任险是一种合同项下的义务是当事人之间自由设定的体现的是“意思自治”原则功能是为被保险人填补损失。
而交法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保险国家公权力出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要求保险行业承担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体现的是“社会福利”原则。
根据保险法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由于目前相关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制定实施因此保险公司并没有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这一法定强制性保险。从公共利益角度尽管保险具有稳定社会的作用但这一作用是通过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来实现的是带有主动性的是符合市场规律的。
保险公司相对于个人经济上的强势是基于市场经济要求产生的经济强势不代表其应当拥有超出法律规定的权利同理也不是负担超出法律规定义务的理由。不顾保险公司的企业性质无视经济规律要求其承担与企业性质不相符的社会责任只会加剧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损害广大投保人的利益最终为这些损失“埋单”的还是社会公众。
当然弱势群体的利益应该得到保护但这是一个以政府为主导的系统性工程。政府应建立完备的社会保障体制更重要的是设计符合法律和市场规律的执行落实机制以履行应承担的社会服务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