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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网约车最新消息

崔玉君律师2022.01.25757人阅读
导读: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七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那么2022年网约车最新消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七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关于2022年网约车最新消息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以下为新规全文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八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条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一条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第三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十八、二十六、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通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网约车报废标准的具体规定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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