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致人亡保险公司要不要赔偿

导读:
对于醉酒驾车致人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否赔偿某法院在审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时对此做出认定不应因肇事车辆驾驶人醉酒驾车而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法院查明2007年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定额保险单该保险单在责任限额一栏中约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00元、医疗费用平赔偿限额为8000.00元。发生保险事故后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保险人应当对被保险机动车上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在赔偿限额负责赔偿。因此原告代替被告支付了人身伤亡赔偿费用原告有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被告追偿。那么醉酒驾车致人亡保险公司要不要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对于醉酒驾车致人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否赔偿某法院在审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时对此做出认定不应因肇事车辆驾驶人醉酒驾车而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法院查明2007年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定额保险单该保险单在责任限额一栏中约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00元、医疗费用平赔偿限额为8000.00元。发生保险事故后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保险人应当对被保险机动车上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在赔偿限额负责赔偿。因此原告代替被告支付了人身伤亡赔偿费用原告有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被告追偿。关于醉酒驾车致人亡保险公司要不要赔偿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对于醉酒驾车致人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否赔偿某法院在审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时对此做出认定不应因肇事车辆驾驶人醉酒驾车而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2007年2月15日19时原告在驾驶已投保的摩托车在某县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公安机关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原告承担全部责任在另一案件中法院也判决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当原告向被告索赔时被告“以出险当时驾驶员贾明无证驾驶为由”作出拒赔通知书。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保险赔偿金52800元。
而被告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对于其他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据此被告不应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任何损失。
法院查明
2007年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定额保险单该保险单在责任限额一栏中约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00元、医疗费用平赔偿限额为8000.00元。之后原告已经按约定交纳了强制保险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告已依法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保险人应当对被保险机动车上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在赔偿限额负责赔偿。这是条例以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为宗旨具有社会公益属性的体现将本该由肇事个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扩大到社会保险机制中去分担从而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更充分、及时得到保护是以人为本的理念。即使被保险车辆在事故中无责任保险公司亦要进行无责任赔偿。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又依据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不承担因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以及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已垫付的抢救费。而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该法条并没有免除保险公司人身伤亡赔偿的义务。本案原告是交通事故的致害人。原告向受害人支付医疗费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而人身伤亡赔偿是被告的义务法律也没有规定被告有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因此原告代替被告支付了人身伤亡赔偿费用原告有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被告追偿。
法院判决
法院在2008年6月19日作出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蔡明5万元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