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有关司法解释
导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交通事故认定有关司法解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交通事故认定有关司法解释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通事故认定有关司法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二、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划分是具有一定的依据性的并且赔偿的责任一般不是全部责任人进行赔偿的保险公司也应当作为赔偿人。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