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肇事罪中如何认定是否构成自首
导读:
一般而言交通肇事后逃逸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况符合刑法中关于自首的规定认定为自首没有什么异议。另一种观点认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只是一种行政法规这一规定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是法定的义务。但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是对肇事构成犯罪的前提下而言的既然肇事者行为符合刑法自首的构成要件就应以刑法规定的自首论处。那么在交通肇事罪中如何认定是否构成自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般而言交通肇事后逃逸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况符合刑法中关于自首的规定认定为自首没有什么异议。另一种观点认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只是一种行政法规这一规定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是法定的义务。但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是对肇事构成犯罪的前提下而言的既然肇事者行为符合刑法自首的构成要件就应以刑法规定的自首论处。关于在交通肇事罪中如何认定是否构成自首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自首问题一直都存在诸多的争论笔者拟就此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般而言交通肇事后逃逸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况符合刑法中关于自首的规定认定为自首没有什么异议。争论的焦点在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不逃逸并到交警主动报案的是否属于自首或者交通肇事后行为人为救助伤者而将伤者送往医院然后接受交警处理的是否属于自首对于此类情况审判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肇事者肇事后应当到公安机关报案这是一种法定行为不能构成自首。
另一种观点认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只是一种行政法规这一规定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是法定的义务。但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是对肇事构成犯罪的前提下而言的既然肇事者行为符合刑法自首的构成要件就应以刑法规定的自首论处。
第一种观点笔者认为其错误是明显的该观点混淆了法定义务与自首所存在范围的特定性将原本并不冲突的概念对立起来。虽然救助被行政法规规定为法定的义务但是这种规定并不阻却将满足刑法规定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并认为坚持该观点可以使得现实存在的大多数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但是在许多交通肇事现场肇事者为了救助伤者而没有时间和条件主动报案事后肇事者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及处理。该种情况下对肇事者的行为该如何认定和处理笔者认为将该种情形也认定为自首是符合立法精神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院2000年11月1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根据以上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法律之所以规定对肇事者在肇事后逃逸的加重处罚其用意在于督促肇事者及时救助伤者而不仅仅是为了督促肇事者不要逃避法律的追究理由如下
1、从主观上看逃避法律追究不是肇事者逃逸的唯一目的。实践证明肇事者逃逸至少有两个目的。一是逃避救助伤者的作为义务二是逃避法律的追究。甚至有的肇事者是以逃避救助义务为其主要目的。因而在逃逸的目的上将救助义务撇开一边只强调法律追究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
2、从案发现场的特定情况来看我们不应当只注重追究肇事者的责任而忽视救助伤者的性命。当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看见伤者血流如注生命岌岌可危是应当先救助伤者还是应当先自首以不逃避法律追究呢显然正确的选择应当是先救助伤者。因为救助伤者刻不容缓而自首则缓之无妨此时的救助价值优先于自首价值。
3、从惩罚与救助的逻辑关系上看法官也不应当将追究责任放在首位。因为交通肇事案件的肇事者因其肇事行为而产生二种义务一是救助伤者的义务二是接受法律惩罚的义务。惩罚肇事者的基础正是源于肇事者对伤者的侵害而事后的补救远远比不过适时的救助。所以不能为了了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而耽误救助伤者。否则就失去追究法律责任的实际意义。
4、从社会关注的焦点上看社会公众对交通肇事事件的关注主要集中在肇事者不救助伤者的问题上因为这种既违法也违背道德的行为在公众的心目中具有很大的恶性而对于逃避法律追究的问题因其与行使国家职能相关公众的关注程度相对较弱。
5、从刑法的具体规定上看也不应该重点考虑追究法律责任问题。刑法第133条之所以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处罚其立法本意在于督促肇事者救助伤者而不在于督促肇事者不要逃避法律追究。
基于上述五点理由笔者认为凡是交通肇事案件肇事者在肇事后能主动报案接受交警处理当然按照自首处理。而在肇事者肇事后积极救助伤者接受公安机关询问及处理的情形也应当认定为自首。这样不仅有利于鼓励肇事者认罪服法而且有利于防止对被害人侵害后果的严重化在根本上减轻交通肇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