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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抢救费给付详解

王学瑞律师2022.01.28430人阅读
导读:

由此可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关于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的规定实际上是一种具有应急、担保功效的先于垫付义务而非通说所认为的基于无过错责任而径行承担保险责任的方式。那么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抢救费给付详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由此可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关于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的规定实际上是一种具有应急、担保功效的先于垫付义务而非通说所认为的基于无过错责任而径行承担保险责任的方式。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抢救费给付详解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保险公司抢救费给付义务的法律分析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目的是分担机动车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伤者抢救治疗急需的医疗费必须立即支付不可能等到责任明晰甚至结案时再付这种急需的预先垫支不属于赔偿的范畴当投保人无力预支时抢救费用由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支付。法律规定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为了不特定的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切实保障和得到及时赔偿。由此可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关于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的规定实际上是一种具有应急、担保功效的先于垫付义务而非通说所认为的基于无过错责任而径行承担保险责任的方式。质言之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承担的给付抢救费之义务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抢救费给付系保险公司为应急之需而为的先行给付并非承担保险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此处明确保险公司支付费用是为了及时抢救交通事故的受伤人员且只是在肇事者未及时支付或可能无法及时支付抢救费的情况下承担的一种具有补充性质的义务。实际上这种风险传统上或伦理上应当由医院等主体承担但是由于实践中医院多发生不缴费不救人的问题法律“屈服于”医院等强势主体而转行机动车第三人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将这种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为无力支付抢救费的被保险人先行给付抢救费换得医院的及时治疗。抢救费的给付行为是为了应急之需且是在责任认定之前为之的与责任认定结果无关即无论责任如何为了及时治病救人保险公司都要先行给付抢救费。因此抢救费给付并非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方式而是为了及时抢救事故中伤者且避免让医院产生顾虑或拒诊由保险公司先行支付费用的做法。

第二抢救费给付系一种“垫付”行为

第三者责任保险从法律本质上看系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发生的对第三人的责任风险保险公司并不直接对第三人承担责任而是被保险人向第三人承担保险责任后转而向保险公司求偿此为第三者责任险的基本法理。2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亦同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显然无需直接为交通事故的受伤者承担抢救费。至于保险事故中一般来讲是由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伤者的抢救费即便机动车主显然并无责任此似乎类似于一种习惯性义务。但在很多情况下肇事者或伤者往往无力或不愿支付抢救费而解决抢救费支付又会贻误抢救伤者时机同时医院又不愿承担欠费救人的风险因此必须有一方主体先行承担此费用而后再行按责分配。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了体现所谓人文关怀虑及伤者利益并考虑到机动车先行给付抢救费的习惯性义务在实施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情况下就由保险公司承担了这一角色。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给付抢救费系一种垫付行为即代被保险人或保险事故中的伤者垫付抢救费。

第三保险公司给付义务以相关主体无力支付或不支付抢救费为前提条件具有担保功能之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伤者的抢救费系基于3个考虑一是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一方或伤者一方往往可能无力支付巨额的抢救费或者虽有力支付但是往往在事故责任上扯皮而不支付抢救费二是医院等抢救主体不愿或不适合承担抢救费欠缴的风险三是立法者认为保险公司财力雄厚且加之实施了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故此是风险的最佳承担者。因此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并未规定保险公司承担给付抢救费的条件但观之立法本意显然这种给付义务应当以相关主体无力或不支付抢救费为前提条件的。实际上在相关主体已经给付了抢救费的情况下也无需保险公司再行承担此给付义务。只有在相关主体无力或不支付抢救费的情况下为了转嫁医院等主体的风险保险公司才需承担此先行垫付义务因此从功能上看保险公司先于垫付抢救费的行为具有担保性质。

第四抢救费给付具有可追偿性

既然保险公司先行给付抢救费的行为系一种垫付行为显然保险公司在事后可以向被垫付人进行追偿。但是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追偿与向第三人追偿从性质上是不同的。对于向被保险人追偿如果事后判定被保险人需要承担事故责任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这种先于垫付行为实际上就转化为一种先行承担保险责任的行为。如果事后判定被保险人无需承担事故责任完全系伤者一方责任引起则保险公司的垫付对象实际上就成了第三人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之于第三人完全类似于一个应急的借款人这时保险公司得向第三人追偿垫付的抢救费。如果被保险人和第三人均有责任则系上述两者的混合。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

实际上从法理上看此种理解也是最能公平实现各方利益的。相反如果按照前述主流观点无论事故责任如何均由保险公司先行承担部分保险责任对于保险公司是十分不公平的因为保险公司对于肇事者和事故中伤者的行为不具有任何控制和监督的能力在此情况下无论肇事者和伤者如何行为均由保险公司承担不利后果显然是不公平的。特别是如果伤者系故意行为如自杀等亦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则极为不公。即便颇受争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也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也无需承担保险责任)。对照而言显然主流理解是有问题的。

对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后半段可以更加清楚地看出保险公司给付抢救费之义务的法律性质。第75条后半段规定“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此处即明确抢救费给付的“先行垫付”性质和“可追偿性”。实际上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的性质与此相同不过是在事后判定需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转化为先行承担保险责任而已。

二、第75条和第76条中保险公司责任的差异

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了体现人文关怀充分保护生命权和健康权强行实施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保险公司不仅应当按照第75条的规定承担先行垫付抢救费的义务而且要按照第76条的规定除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外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均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从形式上看第75、76条都是规定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义务或责任具有相似之处。加之前述对第75条之主流观点的误述理论和实践上对于这两条往往等同观之。而在笔者看来第75条和第76条中保险公司的义务或责任具有质的不同。

第一第76条中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是承担保险责任的形式而第75条中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抢救费则与事故责任无关。为了充分保障受害人利益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了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要求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况下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质言之即是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除第三人故意行为无论被保险人有无责任被保险人均需对第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保险人赔偿后再行向保险公司追偿保险公司必须对被保险人承担此赔偿责任不得以被保险人无责任为由拒绝赔付。而第75条则是为了及时抢救交通事故的伤者避免因相关主体无力或不愿支付抢救费而贻误抢救时机而安排风险承担能力较强的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抢救费。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是发生在责任认定清楚之前的因此与事故责任由谁承担无关也与保险公司究竟应否承担保险责任无关不构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行为。

第二第76条中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指向对象是被保险人而第75条中保险人垫付的对象可能是被保险人也可能是第三人。第76条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具体表现由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因此保险责任承担的对象是被保险人而不是事故中的第三人。但是在第75条中抢救费的垫付对象则既可能是被保险人也可能是事故中的第三人。

第三与第75条中先行垫付抢救费不同第76条中保险公司所为给付不具有可追偿性。前已述及第75条中保险公司给付抢救费的行为是一种垫付行为因此具有事后的可追偿性。但是第76条保险公司所为给付系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行为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付后是不能再行追偿的。此一差别至为明显概因第75条与第76条中保险公司所为给付的法律本质迥异。

第四在第三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按照第76条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责任但按照第75条保险公司仍然负有先行垫付抢救费的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因此在第三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无需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而第75条的立法意图则完全不同系为救济交通事故中的伤者而设并不关心伤者是否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即便伤者具有故意行为保险公司仍然负有先行垫付抢救费的义务。此点不同更彰现了第75条和第76条之下保险公司给付行为的法律性质的差别。

三、抢救费给付诉讼中保险公司的法律地位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为保险公司设定了一项先行垫付交通事故抢救费的义务虽然这确实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交通事故中伤者的利益对于保护生命权和健康权颇有裨益但在保险公司看来无论事故责任如何均将保险公司拉进来垫付抢救费则无疑是一项很大的负担因此实践中保险公司往往拒绝先行垫付抢救费。由此便可能引发有关抢救费给付的诉讼。这种诉讼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发生一是交通事故中的伤者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抢救费二是医院在伤者拖欠救治费用的情况下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支付抢救费且不管其理由如何。但上述两种诉讼中越来越多的法院均受理此类案件并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二被告甚至共同被告。此种作法值得商榷分别阐述如下

(一)伤者和医院的诉权

我们首先分析伤者和医院是否对保险公司给付抢救费的行为具有诉权。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个合格的原告必须和被告具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且不管诉权的性质如何诉权的产生必须基于某种实体权利。在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只有伤者和医院对于保险公司具有请求保险公司给付抢救费的实体性权利才能够对保险公司享有诉权提起诉讼。对于伤者而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的规定诉权基本是成立的虽然法律的设计有失公平但既然法律设定了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抢救费的义务那么伤者就可以基于此请求法院强行判令保险公司履行此项法定义务。但是我们应当清楚此项义务的指向对象是被保险人或作为伤者的第三人而非医院。医院和患者之间形成医患合同关系只能向患者请求支付救治费用而不能强行要求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救治费用。从法理上讲如果赋予医院对于保险公司的直接的救治费用请求权由于保险公司财力一般较被保险人和作为第三人的伤者雄厚则医院必然会完全绕开患者而直接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医药费这一方面完全突破了“债权相对性”的基本原理产生了法律制度和实践上的混乱另一方面也制造了巨大的道德风险为患者恶意拖欠医药费找到了不得不为的理由。究其立法本意权衡各方利益关系医院不享有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诉权对于医院直接诉请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的诉讼法院不应当受理。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

(二)伤者诉请保险公司给付抢救费诉讼中保险公司和医院的法律地位

前已述及根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之规定就先行垫付抢救费而言伤者享有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诉权因此在保险公司拒绝先行垫付抢救费的情况下伤者可以直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进行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法律设定的先行垫付抢救费的义务。在伤者诉请保险公司给付抢救费的诉讼中保险公司作为第二被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虽然不尽适当。在此种诉讼中由于伤者能否成功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先行垫付抢救费的义务直接关涉医院的利益因此医院可以申请或由法院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是由于医院对于保险公司不具有直接的诉权所以医院在此种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仅能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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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处理有什么新规定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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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处理有什么新规定

    内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也要参照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予以办理。六、重新定义了交通事故的概念扩大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范围。那么《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处理有什么新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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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的认定案例详解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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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交通事故的认定案例详解

    内容:事发后,由双方当事人的父亲自行协商并签订了赔偿协议,而未向交警部门报案;但被告黄某的父亲支付部分费用后,拒绝再付而酿成纠纷,原告遂诉至法院。所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认定本案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应属交通事故,并依据处理交通事故的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法官点评 本案之所以被认定为交通事故,主要是因为本案的发生与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但是,按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五)规定:“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那么交通事故的认定案例详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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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人身伤亡”有哪些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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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人身伤亡”有哪些损害人身损害是道路交通事故对人格利益的有形损害。侵害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其人格利益的损害为有形损害。这种有形损害其次表现为自然人为医治伤害、丧葬死者所支出的费用这种财产上的损失也表现为有形的损害。此外人体伤害、死亡还可能造成其他财产上的损失如伤残误工的工资损失、护理伤残的误工损失、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所造成的其扶养人的扶养费损失等等这些损害也是有形的损害。相关法律链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那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人身伤亡”有哪些损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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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处理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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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确定保险公司有预付抢救费用的义务。规定肇事车辆虽然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但是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那么交通事故的解决途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特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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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抢救费用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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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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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内容: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意义、主要内容让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正确运用依法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监督公安机关的服务与执法。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广大交通警察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纳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三)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要通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立法工作、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工作。抓紧做好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推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那么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1.281007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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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后交通事故认定的程序变化有哪些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后交通事故认定的程序变化有哪些

    内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可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后事故认定程序的最大不同就是现在的程序取消了上级机关的重新认定即不能提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即使一般性的调解也是基于当事双方自愿进行可随时终止。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交通事故分两种类型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公安交通部门责任认定范畴而现在公安交通部门则都应依法作出事故认定。那么《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后交通事故认定的程序变化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1.29122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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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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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驾驶非法改装车或者是驾驶已经报废的车辆行驶的,吊销驾驶证。2.一年内机动车驾驶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3.驾驶时速超过规定限速的50%,将被吊销驾驶证。要想重新拿回驾照,只能回炉重考驾照。4.借车不出事算你命好,但是把车借给无证的人(或交由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出事的话,不但驾驶者要受到处罚,作为车主的你也要承担相关责任,驾照也照样会被吊销。而且是,须满两年才可以申请重新领取。5.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将终身禁驾,这可不仅仅是吊销那么简单了。6.出现违反交通法规并且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了犯罪的,一律吊销驾驶证。7.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过期临时牌照,也会被直接吊销驾照。8.遮挡车、伪造车牌、伪造假临时牌照的,均要被吊销驾照。需要强调的是,按照规定,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除罚款2000-5000元和吊销驾驶证,还将面临15日以内拘留。9.闯两次红灯达到12分满分的,公安交管部门将扣留驾驶证,驾驶人要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消除,发还驾驶证。过期讲重新报名考试。10.不交罚款,被记录扣满12分,十五日内不去参加学习或技能考试的会被直接吊销驾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抢救费给付详解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抢救费给付详解

    内容:由此可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关于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的规定实际上是一种具有应急、担保功效的先于垫付义务而非通说所认为的基于无过错责任而径行承担保险责任的方式。那么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抢救费给付详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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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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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如何规定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的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如何规定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的

    内容:而且只有在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行为造成时机动车一方才能免责。因此作为原告的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应对损害结果负全部举证责任。那么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如何规定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1.30377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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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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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内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已于2006年3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3月29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那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2.04712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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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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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

    内容: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个月以上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百元以上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千元罚款。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那么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09634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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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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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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