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三者险只可以赔给谁
导读:
形成上述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对于法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理论研究不够深入。综观各国的规定法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被分为两类一是初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是被保险人转嫁风险的工具二是法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保险事故的受害人获得补偿的工具。法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根本目的是使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补偿使受害人不因为车主的经济补偿能力不足而陷于困境。从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规定为法定保险的根本目的出发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将法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性质定性为保险事故的受害人获得补偿的工具。那么法定三者险只可以赔给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形成上述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对于法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理论研究不够深入。综观各国的规定法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被分为两类一是初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是被保险人转嫁风险的工具二是法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保险事故的受害人获得补偿的工具。法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根本目的是使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补偿使受害人不因为车主的经济补偿能力不足而陷于困境。从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规定为法定保险的根本目的出发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将法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性质定性为保险事故的受害人获得补偿的工具。关于法定三者险只可以赔给谁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然而按照目前的运营模式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特别是对于第三者的人身伤亡部分能够提供充分、及时的经济补偿吗?保险公司经营法定机动车辆三者险盈利吗?
事实情况是在机动车辆三者险广泛的免责范围面前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久根本无法得到充分、及时的经济补偿。根据目前我国的实践因为驾驶人员的下列行为导致的第三者的损失保险公司可以免责一、饮酒或吸食毒品、迷幻药而驾车者二、驾车从事犯罪行为或逃避司法拘捕三、驾车自杀或故意行为四、出现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五、违反交通管理条例无照驾驶、越级驾驶、使用注销驾照驾车、驾照吊扣期间驾车等行为六、未经被保险人允许而私自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辆。由此可见保险公司承担驾驶人员导致第三者损失的保险责任是非常有限的。根据我国目前保险业的实践汽车三者险的保险金额分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人身伤害赔偿额度大幅提高的情况下如北京地区如果出现受害人死亡的情况最低赔偿金额约为26万元左右。如果保险金额依然维持在20万元以下受害人又如何能够从强制保险中获得充分的救济呢?应该该说根据目前的机动车辆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不会因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存在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能够获得充分救济。
保险公司经营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获得了盈利或者理应获得盈利。根据笔者的统计在北京保险市场上机动车辆三者险的已决赔款和未决赔款的赔付率为60左右。而保险公司车险的经营费用率为20左右。剩余的20则为保险公司的利润和销售渠道的费用。而在全国的许多地区简单赔付率要低于该比例。因为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强制性保险是不需要保险公司展业即可获得的业务。因此代理人渠道的费佣用不应该很高。保险公司经营强制第者责任保险理应获得盈利。与“不盈利、不亏损”的目标相去甚远。
形成上述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对于法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理论研究不够深入。笔者研究了许多国家对于法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性质的理论归类。综观各国的规定法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被分为两类一是初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是被保险人转嫁风险的工具二是法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保险事故的受害人获得补偿的工具。法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根本目的是使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补偿使受害人不因为车主的经济补偿能力不足而陷于困境。我国实践中采纳的是第一个观点因此导致了投保人投保金额可以不同保险人可以规定若干免责条款等现象从而使第三者的权益保障受到若干利益主体的约束也因此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为维护第三者的利益也就出现了对于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和所有人的“过错椎定”的法律规定(76条)从而速成了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妁若干尴尬交通行政部门认定无责民事赔偿责任却要承担。而世界上保险发达国家和地区主要采纳第二个观点只要是第三者(受害人)出现人身伤亡即可从保险人获得赔偿而驾驶人是否属于酒后驾驶、驾车逃逸等(我国机动车辆三者险的免责范围)对于第三者的权益没有影响。
从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规定为法定保险的根本目的出发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将法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性质定性为保险事故的受害人获得补偿的工具。从而将投保人的投保金额、保险人的免责范围等影响第三者权益的情况予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