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分公司注销的债权债务是否要清算
导读:
民法典中关于公司注销后债权债务的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公司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分公司依法定程序进行注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如果经公告,在45天内,债权人没有申请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可以要求债权债务承受人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那么民法典分公司注销的债权债务是否要清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民法典中关于公司注销后债权债务的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公司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分公司依法定程序进行注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如果经公告,在45天内,债权人没有申请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可以要求债权债务承受人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关于民法典分公司注销的债权债务是否要清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民法典分公司注销的债权债务是否要清算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分公司注销的时候债权债务也是要处理的也是需要组成清算组进行处理债权债务的。民法典中关于公司注销后债权债务的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公司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分公司依法定程序进行注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如果经公告,在45天内,债权人没有申请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如果没有公告,没有进行清算,由股东来承担法律责任。可以查工商档案,档案中应该有该单位债权债务承受人,否则工商部门不会核准注销的。可以要求债权债务承受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二、公司注销登记流程是什么
(一)申请申请注销登记,申请人可以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
(二)审查、受理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决定。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