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追加债务人吗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保证合同对违约金采取限制性做法要求违约金条款必须是与主债权条款成立。那么保证合同纠纷追加债务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保证合同对违约金采取限制性做法要求违约金条款必须是与主债权条款成立。关于保证合同纠纷追加债务人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保证合同纠纷追加债务人吗
保证合同纠纷要不要追回债务人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需要起诉债务人经强制执行仍然不能偿还债务的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债权的范围
(一)主债权的全部。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二)利息。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利息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只有在保证合中加以约定的才可计入保证担保的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利息执行。
(三)违约金。只有因主债权所生之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一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行签订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保证合同对违约金采取限制性做法要求违约金条款必须是与主债权条款成立。
(四)损害赔偿。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属于保证范围。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
(五)实现债权的费用。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因此建议在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一项中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以减少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