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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假合同离婚藏匿财产,贷款人是否申请撤销该合同

刘晓红律师2022.01.3073人阅读
导读:

借款人假协议离婚转移财产,贷款人能否申请撤销该协议卞某通过熟人介绍向某银行支行贷款50万元经营汽车修理业务,卞某与支行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1年。眼看贷款期限届满,为规避法律义务,卞某与妻子经过商议决定进行假协议离婚。法官点评本案核心在于贷款人在借款人假借离婚之名行转移财产之实时是否有权行使撤销权。卞某的行为使得作为债权人的支行完全符合行使撤销权的条件。那么借款人假合同离婚藏匿财产,贷款人是否申请撤销该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借款人假协议离婚转移财产,贷款人能否申请撤销该协议卞某通过熟人介绍向某银行支行贷款50万元经营汽车修理业务,卞某与支行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1年。眼看贷款期限届满,为规避法律义务,卞某与妻子经过商议决定进行假协议离婚。法官点评本案核心在于贷款人在借款人假借离婚之名行转移财产之实时是否有权行使撤销权。卞某的行为使得作为债权人的支行完全符合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关于借款人假合同离婚藏匿财产,贷款人是否申请撤销该合同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借款人假协议离婚转移财产,贷款人能否申请撤销该协议

卞某通过熟人介绍向某银行支行贷款50万元经营汽车修理业务,卞某与支行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1年。由于经营不善,卞某不但没有赢利,反而亏损不少。眼看贷款期限届满,为规避法律义务,卞某与妻子经过商议决定进行假协议离婚。双方在财产分割协议中约定:卞某原有的一套价值110万元的两室一厅的住宅归妻子所有。

贷款到期后,支行多次催卞某还款。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支行本欲向法院起诉,要求卞某偿还借款,并准备胜诉后申请执行其所有的两室一厅住宅以偿还借款,但得知卞某与妻子协议离婚时已通过协议的方式将上述住宅给了卞某的妻子,于是支行将卞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卞某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

法官点评

本案核心在于贷款人在借款人假借离婚之名行转移财产之实时是否有权行使撤销权。

本案中,支行若要实现债权,存在一个先决条件,即卞某必须有足够的财产偿还债务,而卞某曾经有足够财产住宅来偿还债责务,但现在卞某已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将住宅无偿分给其前妻。在这种情况下,支行要实现债权,只能根据《合同法》第74条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规定,撤销卞某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卞某的行为使得作为债权人的支行完全符合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因此,支行可以依法行使其撤销权,以保证自己的合法利益。

离婚逃债的法律规定

1、2002年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次会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而拒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立法解释列举了拒不的五种情形,第(一)为“被告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不低价转让财产,判决,裁定无法的”。

2、我国民事诉讼法213条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及最高法院《关于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追加、变更被主体的条款,对此类问题都涉及,在程序中未明文规定对接收逃债财产人或恶意串通协助逃债的人的强制手段,对被告人躲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况在法律规范的对策,只是实体法规定了逃债的无效,例如最高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财产分割约定)其约定无效。

3、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款规定:下列民事无效:(项)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人利益的。(第七项)以合法掩盖非法目的的。例合同纠纷,债务人离婚逃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损害的或以不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损害,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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