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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转继承制度

孔孟廷律师2022.01.31711人阅读
导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用在其父李某余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依法应当适用转继承法律关系的相关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应继承的分额。李某用之女李某娟作为转继承人有权依法取得李某余遗产的部分。判决李某余遗产10万元,由李某猛继承5万元,李某娟转继承2.5万元,陈某世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中的2.5万元「案例分析」本案审理中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一是法律规定的转继承制度是什么?这两条司法解释,是我国承认和保护转继承权的法律依据。那么什么是转继承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用在其父李某余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依法应当适用转继承法律关系的相关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应继承的分额。李某用之女李某娟作为转继承人有权依法取得李某余遗产的部分。判决李某余遗产10万元,由李某猛继承5万元,李某娟转继承2.5万元,陈某世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中的2.5万元「案例分析」本案审理中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一是法律规定的转继承制度是什么?这两条司法解释,是我国承认和保护转继承权的法律依据。关于什么是转继承制度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某余早年丧妻,将儿子李某用、李某猛含辛茹苦地拉扯大。李某用与陈某世结婚后生下女儿李某娟。李某余本来可以安享晚年,可是他偏偏闲不住,在小镇上开了个小店修车,生意红红火火的。二○○○年五月,李某余病逝,留下修车积攒的10万元钱。李某用、李某猛未进行分割。李某用与妻子陈某世因感情不和于二○○一年六月离婚。二○○一年七月十日,李某用在出差途中遭遇车祸,不幸去世。李某娟要求继承其祖父李某余遗产中属于其父李某用应继承的分额,陈某世要求分割李某余遗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均遭到李某猛的拒绝。李某娟、陈某世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用在其父李某余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依法应当适用转继承法律关系的相关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应继承的分额。李某用之女李某娟作为转继承人有权依法取得李某余遗产的部分。由于对遗产的权利是在李某用与陈某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权利,李某用死亡时虽然已经与陈某世离婚,却不影响陈某世对该继承所取得的财产权利的享有,在本案中应当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适用法定转继承之前应当先将属于陈某世的财产分出。判决李某余遗产10万元,由李某猛继承5万元,李某娟转继承2.5万元,陈某世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中的2.5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审理中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一是法律规定的转继承制度是什么?二是已经离婚的原配偶为什么可以分得前夫父亲的遗产?

一、什么是转继承制度?

被继承人死亡时,必须是生存的继承人才有继承权利能力,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但是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对遗产的权利是体现在应继承的分额上,而不是体现在对具体遗产的所有权上,这时如果继承人死亡,因其已无权利能力,自然不能直接承受遗产。对其遗产的份额由何人承受就成了一个法律需要回答的问题,这就是继承法上的转继承问题。转继承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上都有规定,我国继承法没有明文规定转继承,但在现实中存在这种现象,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也确认了转继承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条规定:“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第五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这两条司法解释,是我国承认和保护转继承权的法律依据。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实际接受遗产的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转继承的性质是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所以转继承又称之为再继承、转归继承、连续继承或者第二次继承,转继承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转继承权必须是在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分割财产以前死亡方才产生。如果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为代位继承了;

第二,转继承人的份额仅以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份额为限。

第三,如果已死亡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财产分割后才明确表示放弃遗产,那么就不存在转继承的问题。

第四,转继承不仅存在于法定继承中,而且存在于遗嘱继承之中。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财产分割以前死亡的,他的法定继承人同样可转继承遗嘱继承人的那份该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两者的性质不同。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是直接参加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并且是基于其代位继承权而取得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属于替补继承的性质;转继承是一种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是在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遗产,转继承看起来是参加了两个继承关系,但就被转继承人参与继承的继承关系来说,转继承人实际上享有的是分割遗产的权利,而不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必须在被转继承人死亡后发生的遗产继承关系中才享有实际的继承权,转继承人正是基于对被转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才得以直接承受被继承人的遗产,属于连续继承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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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继承制度不仅体现了法的继承性,也体现了公平和养老育幼的两大基本原则。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是当然的法定继承人,而代位继承制度,则使得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其父或其母先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死亡的情况下享有对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哪些情形下适用代位继承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哪些情形下适用代位继承

    内容:哪些情形下适用代位继承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一、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代位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其直系血亲代替其继承地位的制度,如果被代位人没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代位继承就不可能发生,代位继承是一种特殊的继承制度,它允许在一定条件下,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代替其继承地位,获得遗产,结语:代位继承是一种特殊的继承制度,它允许在一定条件下,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代替其继承地位,获得遗产,法院认为,张女士作为李先生的妻子,在李小明死亡后有权代位继承李先生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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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继承制度涉及哪些法律错误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代位继承制度涉及哪些法律错误

    内容:那么代位继承制度涉及哪些法律错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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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继承制度一般指的是,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在第一次继承基础上的再次继承的法律制度。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 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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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为何要设立继承人代表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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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继承需要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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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继承需要如何办理

    内容:股东死亡后,股权属于遗产的组成部分,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继承,《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股东 死亡后,其 合法继承人 可以继承股东资格,2、该问题在我国法律制度框架下仍有争议,一般认为可以继承的情况有以下几点: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法律分析:办理股权继承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有:(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即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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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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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继承制度有哪几种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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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法定继承制度有哪几种

    内容:法定继承制度有哪几种一种是法定继承,一种是遗嘱继承。公民死后,如果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的,财产继承应按遗嘱的内容执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那么法定继承制度有哪几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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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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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继承制度的社会效应:在立法上不仅体现了法的继承性,并且充分体现了一定的社会意义。《民法典》所确立的代位继承制度,使得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其父或其母先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死亡的情况下享有对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遗产的继承,体现了公平原则和养老育幼的原则。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代位继承制度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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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代位继承制度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内容:一、代位继承制度概述(一)代位继承的概念及历史沿革1、代位继承的概念代位继承,又称代袭继承,承祖继承或间接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本应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由先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我国学者从学理上为代位继承下的定义为:代位继承是指,属于某一亲系的最近亲等的血亲继承人中有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承时,依法由其直系卑血亲按照其继承顺序和份额继承被继承人的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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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继承制度的内涵: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 财产继承权的分配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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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财产继承权的分配

    内容:二、 法定继承1. 法定继承的顺序法定继承是指在遗嘱无效或遗嘱未处分的财产范围内,按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因此,在本案例中,尽管张大爷在 2018 年口述并由大儿子代书了一份遗嘱,但由于该遗嘱形式上属于代书遗嘱,不能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因此该房产仍应按照公证遗嘱由小儿子继承,分析:在本案例中,由于李先生未立遗嘱,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该房产和存款应由王女士、儿子和女儿共同继承,但由于儿子一直与李先生共同生活,尽到了更多的抚养义务,因此在分配遗产时,法院判决儿子继承该房产,女儿继承 10 万元存款,王女士继承 10 万元存款和母亲的赡养义务。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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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立法构思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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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立法构思

    内容:我国继承法颁布于1985年4月10日,近30年未作修改。杨立新强调,“这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多数国家都规定到了四亲等的继承人范围,而我国历史上也存在叔、伯、侄子女等互相继承的传统。因此,可以考虑将四亲等以内的其他旁系血亲纳入法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需要调整或将父母列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或配偶可以参与到所有顺序中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要扩大,法定继承的顺序也需要调整。近日,发生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一起继承权纠纷案就引起了陈昶屹法官的注意。孙某认为贾某的遗产应全部归她所有,但贾某的兄弟姐妹提起诉讼,认为孙某没有权利继承贾某的遗产,而是应由贾某的兄弟姐妹继承。那么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立法构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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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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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议继承人代表诉讼制度的构建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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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议继承人代表诉讼制度的构建

    内容:郑某和李某认为,实际上除了他们没有其他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并且,他们只是作为诉讼承担人继续本案的诉讼活动,而不产生遗产的分配问题,另外,他们正急需等钱办郑甲的后事,故法院不应裁定中止诉讼,因此,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过程中,经常要碰到受害者在诉讼中死亡的情形,但由于目前有关法律法规对继承人代表诉讼没有规定,实践中对继承人代表诉讼存在不同理解,造成法律适用方面的困惑,所谓继承人代表诉讼制度是指被继承人的正当权益受到第三者的侵害,在继承人难以确定、或者部分继承人一时无法参与诉讼的情况下,主要继承人为了全部继承人的利益代表其他继承人承担被继承人已经提起的诉讼或者对第三者提起诉讼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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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转继承制度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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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什么是转继承制度

    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用在其父李某余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依法应当适用转继承法律关系的相关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应继承的分额。李某用之女李某娟作为转继承人有权依法取得李某余遗产的部分。判决李某余遗产10万元,由李某猛继承5万元,李某娟转继承2.5万元,陈某世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中的2.5万元「案例分析」本案审理中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一是法律规定的转继承制度是什么?这两条司法解释,是我国承认和保护转继承权的法律依据。那么什么是转继承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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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说法: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方向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网友说法: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方向

    内容:当今世界各国,代位继承发生原因的规定主要有三种立法例,第一种是以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为唯一发生原因,越南属于此种类型,代位继承人包括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自然血亲和晚辈直系养亲,即被继承人子女的生子女或养子女可作为代位继承人,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法律规定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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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的房产如何通过继承方式转让给子女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父母的房产如何通过继承方式转让给子女

    内容:新的继承规定,增加了2种合法有效的立遗嘱方式: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遗嘱最新第一&rdquo,制度当继承人做错事后又悔改了,得到了被继承人的谅解和宽恕,正常的家庭关系得到修复,法律就会恢复其继承权,这就是继承&ldquo,这在以往可是不行的,根据以往的规定,在各类遗嘱中,只有&ldquo,新增加遗嘱的&ldquo,公证遗嘱&r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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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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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中国封建社会继承制度问题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浅析中国封建社会继承制度问题

    内容:二、中国封建社会继承制度的特色(一)身份继承在中国古代社会,身份十分重要,继承原为亲属关系的效力,人们从死者承受的不仅有财产权利,而重要的是身份上的权利,这时称继承法为身份法亦无不当,2.中国封建社会继承制度的本质分析继承制度是在人类社会出现了私有制并分裂为阶级之后产生的,它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形成,2.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起源继承现象早在原始社会就已存在,但继承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不是自古就有的,也不可能是永世长存的,其产生和发展是不依人们主观意志所决定的,是与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相联系的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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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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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继承制度是什么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转继承制度是什么

    内容:转继承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上都有规定,我国继承法没有明文规定转继承,但在现实中存在这种现象,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也确认了转继承的概念。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实际接受遗产的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转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那么转继承制度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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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内容:(二)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民法典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其中对被继承人尽义务较多的应当多分得遗产。这一原则要求继承人在遗产处理的过程中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以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为基础公平合理地分割遗产实现物尽其用、家庭和睦。那么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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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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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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