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损害赔偿的区别是什么

导读:
离婚损害赔偿虽然可以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四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但却不能套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在其具体内容上是有重大区别的。而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因而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存在共同侵权问题。对于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造成的损害也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处理。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而通过对离婚法律咨询可以了解到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则有限制条件即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同时如果虽然在离婚诉讼中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但判决不准离婚的其赔偿请求也将不予支持。那么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损害赔偿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损害赔偿虽然可以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四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但却不能套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在其具体内容上是有重大区别的。而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因而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存在共同侵权问题。对于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造成的损害也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处理。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而通过对离婚法律咨询可以了解到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则有限制条件即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同时如果虽然在离婚诉讼中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但判决不准离婚的其赔偿请求也将不予支持。关于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损害赔偿的区别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损害赔偿虽然可以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四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但却不能套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在其具体内容上是有重大区别的。
根据一些法律咨询公司可以咨询到在婚姻法第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它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相比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侵害主体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的主体(即加害人)范围较广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能将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存在共同侵权问题。同时这里所说的配偶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如果是非法婚姻关系的配偶也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如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其同居期间一方造成另一方损害的(如暴力致人伤害)则应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处理。对于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造成的损害也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处理。如在恋爱期间所发生的侵权损害在结婚之后离婚时不能对此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如果因侵权造成损害需要赔偿的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处理。
2侵害行为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广可以包括一切作为和不作为。而离婚侵权行为是特定的即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侵权行为。
3被害主体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的被害主体范围很广可以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被害主体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
4侵害对象和损害结果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人身既可能造成物质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其侵权行为只能造成他人人身利益(即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的损害。其损害结果虽然也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但其物质损害具有特殊性即不包括单纯的财产损害。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离婚损害的侵权行为只有特定的四种形式这四种侵权行为只能是对他人人身权利的侵害。因而可能造成配偶一方的损害也只能是由于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而造成配偶一方的身体和精神损害不可能因单纯侵害他人的财产而造成物质损害。因而离婚损害中的物质损失只能是因人身损害而派生出来的物质损失如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不可能发生对他人财产的侵占或毁坏等而造成的物质损害。
5主观过错形式的特殊性
6赔偿前提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的损害赔偿可以在诉讼时效内随时提出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而通过对离婚法律咨询可以了解到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则有限制条件即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不离婚则不能主张损害赔偿。这就是说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得单独主张损害赔偿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同时如果虽然在离婚诉讼中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但判决不准离婚的其赔偿请求也将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