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损害赔偿的区别有什么
导读:
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损害赔偿的区别1侵害主体的特定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能将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存在共同侵权问题。对于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造成的损害也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处理。如在恋爱期间所发生的侵权损害在结婚之后离婚时不能对此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而离婚侵权行为是特定的即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侵权行为。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被害主体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那么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损害赔偿的区别有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损害赔偿的区别1侵害主体的特定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能将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存在共同侵权问题。对于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造成的损害也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处理。如在恋爱期间所发生的侵权损害在结婚之后离婚时不能对此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而离婚侵权行为是特定的即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侵权行为。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被害主体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关于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损害赔偿的区别有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损害赔偿的区别
1侵害主体的特定性。一般侵权的主体(即加害人)范围较广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
而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能将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存在共同侵权问题。同时这里所说的配偶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如果是非法婚姻关系的配偶也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如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其同居期间一方造成另一方损害的(如暴力致人伤害)则应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处理。对于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造成的损害也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处理。如在恋爱期间所发生的侵权损害在结婚之后离婚时不能对此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如果因侵权造成损害需要赔偿的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处理。
2侵害行为的特定性。一般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广可以包括一切作为和不作为。而离婚侵权行为是特定的即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侵权行为。
3被害主体的特定性。一般侵权的被害主体范围很广可以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被害主体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
4侵害对象和损害结果的特定性。一般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人身既可能造成物质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其侵权行为只能造成他人人身利益(即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