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离婚诉讼中的女性有哪些特别保护
导读:
我国民法典以离婚诉讼中对男方离婚诉权在一定的时期予以限制的方法保护妇女胎儿及婴儿利益。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上述期间界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二仅在离婚诉讼中男方提出离婚时发挥作用所以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女方提出离婚则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那么法律对离婚诉讼中的女性有哪些特别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民法典以离婚诉讼中对男方离婚诉权在一定的时期予以限制的方法保护妇女胎儿及婴儿利益。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上述期间界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二仅在离婚诉讼中男方提出离婚时发挥作用所以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女方提出离婚则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关于法律对离婚诉讼中的女性有哪些特别保护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民法典以离婚诉讼中对男方离婚诉权在一定的时期予以限制的方法保护妇女胎儿及婴儿利益。
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一这一规定只是在一定时期剥夺男方提出离婚请求的权利即仅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以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上述期间界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
二仅在离婚诉讼中男方提出离婚时发挥作用所以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女方提出离婚则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一般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多出于某些特别紧迫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时受理女方的离婚请求更不利于妇女胎儿及婴儿的身心健康
三在“确有必要时”时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所谓“确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理解为男方有正当理由女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或有重大的紧迫事由时。如女方与他人通奸怀孕男方坚持要求离婚。但即使如此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也应注意保护妇女胎儿和婴儿的身心健康。
人民法院对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一般从以下方面考虑
1父母双方的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
2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4十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由父还是母抚养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母亲争取抚养权从哪里着手
在抚养权存在争执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规定判由女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6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母亲生活的。
对应以上条件女方为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可从以下方面准备证据
1小孩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小孩未满两周岁
2医疗机构出具的女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3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4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6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7子女随外祖姆单独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母亲生活的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
9女方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