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证据效力认定标准
导读:
一离婚诉讼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证据认定应坚持相对性原则未侵害他人合法隐私的或权益的证据应予以采信。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取证时若未侵害他人合法隐私则不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之侵害该证据经过人民法院庭审质证应当可作为定案之依据。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并未生育子女双方因生活琐事渐起纷争致感情不睦故诉至来院诉请离婚并要求被告陈某承担因出轨行为给原告张某造成的精神损失。二离婚诉讼中涉公民个人隐私证据效力之认定应强化非法证据排除原则避免诉讼活动受到非法证据的污染。诉讼法大辞典将非法证据解释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资料”。那么离婚诉讼中证据效力认定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离婚诉讼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证据认定应坚持相对性原则未侵害他人合法隐私的或权益的证据应予以采信。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取证时若未侵害他人合法隐私则不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之侵害该证据经过人民法院庭审质证应当可作为定案之依据。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并未生育子女双方因生活琐事渐起纷争致感情不睦故诉至来院诉请离婚并要求被告陈某承担因出轨行为给原告张某造成的精神损失。二离婚诉讼中涉公民个人隐私证据效力之认定应强化非法证据排除原则避免诉讼活动受到非法证据的污染。诉讼法大辞典将非法证据解释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资料”。关于离婚诉讼中证据效力认定标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离婚诉讼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证据认定应坚持相对性原则未侵害他人合法隐私的或权益的证据应予以采信。
侵权责任法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笔者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对自己个人秘密与私生活进行保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人格权但隐私不等同于隐私权隐私可以分为合法隐私与非法隐私当公民个人隐私触犯公共利益或社会利益违反公序良俗时即为非法隐私无法形成法律上之权利不应受法律之保护。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取证时若未侵害他人合法隐私则不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之侵害该证据经过人民法院庭审质证应当可作为定案之依据。
如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原系同事关系后自主恋爱于2012年3月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并未生育子女双方因生活琐事渐起纷争致感情不睦故诉至来院诉请离婚并要求被告陈某承担因出轨行为给原告张某造成的精神损失。庭审中原告张某陈述其逐渐感觉到被告陈某在家庭生活中存在极大反常经多次尾随发现被告陈某在弹子石片区租住房屋一套并不定期来此居住其于2014年4月间某日夜使用配制的该房屋钥匙进入并拍照取证被告陈某在婚外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照片中被告陈某与一女子均为赤身裸体躺在床上身上仅有少量衣物遮掩虽在质证过程中被告陈某抗辩照片男子非为其本人但未举示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后经法院认定被告陈某未尽夫妻忠实义务存在过错。
知情权是指自然人享有最大限度地知悉获取各种信息的权利与行为自由。在离婚诉讼中隐私权与知情权在上述案件中体现其相互之间亦存在某种意义上之冲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忠诚之义务丈夫在外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该事实对社会大众具有排他性构成隐私权但其妻子应对丈夫是否履行忠诚义务享有知情权上述案例中妻子对丈夫的不忠行为进行拍照取证并在诉讼中证明丈夫对双方离婚存在过错并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二离婚诉讼中涉公民个人隐私证据效力之认定应强化非法证据排除原则避免诉讼活动受到非法证据的污染。
诉讼法大辞典将非法证据解释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资料”。此处所界定的非法证据是相对于合法证据而言的即凡是不符合证据合法性概念内涵的证据材料都可称为是非法证据。证据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即(一)证据的收集主体必须合法(二)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合法(三)证据的收集程序必须合法(四)证据内容经过法定程序审查。因此学界普遍认为广义的“非法证据”包括“收集或提供主体不合法的非法证据”“表现形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及“取证程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三种而狭义的非法证据仅指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侵害了当事人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而收集的证据。2002年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其含义一是以秘密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应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外二是以秘密手段获取的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应作为定案依据。
如原告蔺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恋爱于2009年7月登记结婚双方家境殷实婚后育有一女2012年11月原告蔺某认为被告李某已存在出轨行为遂聘请重庆沙区某私人调查机构取得证据一组包括被告与一女子多次出入某酒店客房的照片某租赁居所出租人证言证明被告李某与另一女子长期在其出租的房屋内共同居住生活私家侦探利用针孔摄录装置录制的被告李某与一女子在酒店客房内发生性行为的视频。该案件中私家侦探拍摄的照片与向租赁场所出租人取证均是在公共场合获得且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故上述证据效力应是合法有效的但其通过偷拍摄录装置在私人领域取得涉及他人隐私行为的图像其无论作为取证主体还是其取证程序均存在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故该证据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三离婚诉讼中应从取证主体取证场所取证手段多维度对当事人举示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证据全面审查。
(一)关于取证主体笔者认为第一类是涉及隐私行为的双方均具有处分自身权利之自由如是否让该行为或某种状态为公众或其他人知晓的权利离婚诉讼中与婚姻中某一方发生过性关系的第三人的自认声明等书面证明材料自行摄录的音频视频资料等第二类应是知情权主体如夫对妻妻对夫上述两类取证主体之适用均应是以向人民法院举示并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为前提第三类即法律赋权主体如公检法机关等。
(二)关于取证场所笔者认为应区分公开场所与私人领域。离婚诉讼中当事人通过秘密录音录像等方式在公开场所(包括工作场所)获取证据的行为不应认为是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和隐私权该证据材料就可以采纳为定案证据因为当事人公共场所的谈话或其他行为具有行为人“外化”其思想或行为的意思表示以实录之方式将其内容记载并用来证明该行为的存在就并不存在侵犯行为人合法权利同时私人领域应可划分为纯私人领域(如住宅或其他非公开场所)与核心私人领域(卧室浴室等公民的核心隐私领域)笔者认为在核心私人领域无法定事由而所取得的证据应予以排除以避免对公民私生活秩序之破坏而在纯私人领域的所取得之证据材料的取证资格应由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确认是否予以采纳。
(三)关于取证手段笔者认为有权主体在获取他人隐私时其手段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尤其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侵入他人住宅破坏通信自由以及其他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等方法获得之证据原则上应加以排除如甲男与乙女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甲妻为了取证潜入乙女家中安装摄像头则甲妻的行为侵犯了乙女家人之隐私权但同时考虑到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性原则之内也应有所例外情况特别紧急不立即采取私自扣留等措施将会使证据在今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官可认考量认可该类证据材料的证据资格当然紧急情况本身应由主张方加以证明并由法官酌情予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