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经济条款可撤销吗
导读:
登记离婚生效后原告认为涉及经济条款显失公平且有悖于政策法律故于2004年2月16日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法院查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郑云和女儿周婷的银行存款要求撤销原被告2003年12月18日所签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财产的条款并依法作出处理。分析一原告可否提起撤销离婚协议中经济条款之诉?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离婚时所订立的经济条款除子女抚养条款外还有财产分割条款且原告同时申请法院调查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原告对被告是否在离婚时隐慝了财产表示怀疑对财产分割表示反悔。那么离婚协议经济条款可撤销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登记离婚生效后原告认为涉及经济条款显失公平且有悖于政策法律故于2004年2月16日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法院查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郑云和女儿周婷的银行存款要求撤销原被告2003年12月18日所签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财产的条款并依法作出处理。分析一原告可否提起撤销离婚协议中经济条款之诉?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离婚时所订立的经济条款除子女抚养条款外还有财产分割条款且原告同时申请法院调查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原告对被告是否在离婚时隐慝了财产表示怀疑对财产分割表示反悔。关于离婚协议经济条款可撤销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原告周勇与被告郑云于2003年12月18日在波阳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民法典规定一女儿周婷由父亲周勇抚养离婚后周勇每月继续给女儿定期存500元教育储蓄并承担大学毕业之前所有的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周婷上大学后父母离婚前及离婚后周婷所有的教育储蓄由周婷自由支配二除屋外的原共同财产归周勇所有双方各自拥有的私人财产归各自所有三房屋所有权归女儿周婷所有其父周勇可暂住其母郑云搬出另住四外欠债务4000元(购电脑款)周勇自付五周勇因工作忙无法照顾女儿可与郑云商议由郑云看护看护条件双方自定。登记离婚生效后原告认为涉及经济条款显失公平且有悖于政策法律故于2004年2月16日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法院查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郑云和女儿周婷的银行存款要求撤销原被告2003年12月18日所签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财产的条款并依法作出处理。经法院查询被告在与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存款40000元除20000元作为其女儿教育储蓄双方明知外还有20000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在离婚时没有与原告说明。
分析
一原告可否提起撤销离婚协议中经济条款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一千零五十条规定“男女双方后一年内就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离婚时所订立的经济条款除子女抚养条款(也涉及到财产)外还有财产分割条款且原告同时申请法院调查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原告对被告是否在离婚时隐慝了财产表示怀疑对财产分割表示反悔。原被告系2003年12月18日登记离婚原告起诉系在其离婚后一年内提起根据解释(二)的规定原告可提起撤销财产分割条款即经济条款之诉法院应当受理。
二法院应否撤销原被告离婚协议之财产条款?根据解释(二)的规定法院撤销原被告之间财产分割协议的条件是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在分割财产时没有欺诈和胁迫的情形法院就不能撤销双方所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本案中原告认为所订经济条款“显失公平”如果仅以“显失公平”提起撤销之诉那么法院就不能以“显失公平”撤销其与被告所订协议的财产条款。然而原告在起诉时同时申请法院对被告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调查而且经法院调查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20000元共同财产被告在离婚时没有与原告说明这20000元应视为被告在离婚时隐慝的共同财产据此可见被告在与原告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情形因此根据解释(二)的规定法院可以撤销原被告之间离婚协议之经济条款。原被告双方可就以经济条款重新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