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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存在合同的“先履行抗辩权”

郭铭芝律师2022.02.01185人阅读
导读:

作为女方的律师我认为男方的观点不能站住脚主要理由如下一离婚协议书不是“合同”不属合同法调整范围因此不存在任何一方存在“先履行抗辩权”的问题。离婚协议不是“合同”即使存在协议先后履行的事项但除非协议明确约定不存在哪一方有“先履行抗辩权”的问题。二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不能独立于离婚协议整体架框之外单列和理解。对于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的处理是基于夫妻关系的解除而产生的而不是通过债侵权行为等。根据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离婚协议应当包含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协商一致的条款。那么离婚协议中存在合同的“先履行抗辩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作为女方的律师我认为男方的观点不能站住脚主要理由如下一离婚协议书不是“合同”不属合同法调整范围因此不存在任何一方存在“先履行抗辩权”的问题。离婚协议不是“合同”即使存在协议先后履行的事项但除非协议明确约定不存在哪一方有“先履行抗辩权”的问题。二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不能独立于离婚协议整体架框之外单列和理解。对于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的处理是基于夫妻关系的解除而产生的而不是通过债侵权行为等。根据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离婚协议应当包含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协商一致的条款。关于离婚协议中存在合同的“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后双方名下的价值200万元的房产A归男方男方给付女方100万元补偿款。

100万元分二次支付第一次支付50万元在办理离婚协议当天支付第二次支付50万元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支付。

协议还约定在男方支付完毕全部款项之后女方有义务配合男方办理过户手续如果男方逾期未能足额支付全部补偿款该房产归女方所有视为男方放弃房产份额。

在该协议中还有对于涉及公司股权的处理约定股权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30万元股权补偿款。

2009年1月男方并未能按约将全部100万元补偿款支付给女方同时女方也未将30万元股权补偿款支付给男方。

2009年2月女方起诉法院要求确认房产A归女方所有男方抗辩说因为女方不支付30万元股权款在前既然女方违约在先男方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并通知女方解除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因此不同意女方诉讼请求。

作为女方的律师我认为男方的观点不能站住脚主要理由如下

一离婚协议书不是“合同”不属合同法调整范围因此不存在任何一方存在“先履行抗辩权”的问题。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第二款“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先履行抗辩权”是合同法第67条规定的对于符合先履行抗辩权条件的“合同”一方当事人而基于“合同”享有的权利。离婚协议不是“合同”即使存在协议先后履行的事项但除非协议明确约定不存在哪一方有“先履行抗辩权”的问题。

二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不能独立于离婚协议整体架框之外单列和理解。

男方律师认为其同意离婚协议中有关“人身关系”的条款不属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的观点。但是男方律师认为对于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内容不是“身份关系”内容因此仍应适用合同法调整。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是等价有偿在离婚协议中仍应体现。

对此观点我认为值得商榷。

对于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的处理是基于夫妻关系的解除而产生的而不是通过债侵权行为等。是将共同财产进行的析产分割感情破裂离婚是引起财产分割的前提条件和起因。根据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离婚协议应当包含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协商一致的条款。既然“协议”中间的离婚合意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三个部分是一个整体就不能教条地认为其中一部分是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一部分不是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对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也有类似的观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沪视法民一200426号文)第一条指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确实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由于离婚双方毕竟有过夫妻名分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可能还育有子女在订立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会难免包含一些感情因素。所以人民法院在确认协议可撤销或变更时不能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予以撤销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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