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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构如何判断债务性质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2.01491人阅读
导读:

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主张按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听证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作出不予追加决定(二)须另行诉讼确定债务性质的作出不予处理决定(三)除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和执行中不直接判断债务性质的情形外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答对于执行依据中未明确认定债务性质申请执行人又提出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的案件执行机构在听证审查中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个人债务性质及范围进行认定。那么执行机构如何判断债务性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主张按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听证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作出不予追加决定(二)须另行诉讼确定债务性质的作出不予处理决定(三)除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和执行中不直接判断债务性质的情形外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答对于执行依据中未明确认定债务性质申请执行人又提出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的案件执行机构在听证审查中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个人债务性质及范围进行认定。关于执行机构如何判断债务性质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问题1在涉及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的执行中如何界定财产的执行范围?

答在涉及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的执行中执行机构首先应就债务性质作出判断再根据债务性质区分确定可予执行的财产范围。对于个人债务的案件应当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则男女双方均是被执行人可以执行其夫妻共同财产和各自的个人财产。

问题2执行机构如何判断债务性质?

答执行中对所涉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执行机构首先应依执行依据中的认定作出判断。

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包括原配偶下同)为被执行人的按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处理。

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主张按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听证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作出不予追加决定

(二)须另行诉讼确定债务性质的作出不予处理决定

(三)除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和执行中不直接判断债务性质的情形外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问题3在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的认定时哪些情形执行机构应通过听证审查认定为个人债务?

答对于执行依据中未明确认定债务性质申请执行人又提出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的案件执行机构在听证审查中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个人债务性质及范围进行认定。

根据婚姻法第19条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我们认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中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

(一)申请执行人认可该债务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

(二)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该债务形成于被执行人婚姻关系依法解除之后的

(三)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申请执行人知晓被执行人夫妻间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

(四)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的。

问题4在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的认定时哪些情形执行机构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诉讼明确债务性质?

答实践中有些被执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形成的负债虽然形式上不存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但书内容规定的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但存在一些从法理上或情理上宜作为个人债务处理或者是执行机构在听证审查中当事人均未充分举证导致债务性质难以判断的情形。对于这些情况从平衡保护申请执行人实现和被执行人配偶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通过申请执行人另行诉讼解决为妥而不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作出债务性质的判断。此外对于被执行人个人名义所负的婚前债务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原则上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证明该债务利益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按共同债务处理。对此听证审查中可能存在申请执行人就债务利益是否用于被执行人婚后家庭生活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足这种情形同样不宜在执行程序中作债务性质判断以另行诉讼的方式解决较妥。

综上我们认为对于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坚持要求按共同债务处理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诉讼明确债务性质

(一)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申请执行人知晓该债务系被执行人基于赌博吸毒等不合理支出所负担的

(二)被执行人配偶举证证明该债务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形成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三)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该债务形成于被执行人婚姻关系缔结之前且申请执行人无证据或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债务利益用于被执行人家庭共同生活的

(四)根据该债务的性质应属于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

(五)其他执行中难以作出债务性质判断的。

问题5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的案件执行机构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诉讼后如何执行?

答对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又属于需申请执行人另行诉讼明确债务性质的案件执行机构在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诉讼后先按被执行人个人债务案件进行处理。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在申请执行人诉讼明确债务性质期间暂缓分割和处分。

申请执行人另行诉讼取得被执行人配偶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生效判决后申请执行的应当与原执行案件并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另行诉讼但生效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配偶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原执行案件按被执行人个人债务案件执行。

问题6在个人债务案件执行中执行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如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答个人债务案件执行机构仅能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实践中可执行的财产可能呈现出三种形态一是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二是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共同财产三是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对此我们认为应区分处理

对于第一种情形根据动产依占有不动产依登记的判断所有权归属的基本原则可直接视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对于第二种情形其财产权利状况为共同共有其中包含被执行人应有的份额。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配偶间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应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部分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

对于第三种情形虽然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应视为其个人财产但是根据婚姻法关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法律原则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在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情况下执行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控制性措施。但执行机构已查明该财产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执行机构对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应当同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并告知其自被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被执行人配偶逾期未提异议的执行机构可依法处分被执行人在该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

问题7在个人债务案件的执行中对于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或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共同财产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被执行人配偶以该财产实际为其所有为由提出异议的执行机构如何处理?

答对此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异议听证审查并作出适当的财产权属判断。从合理保护被执行人配偶合法权益出发我们认为被执行人配偶举证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为该财产为其所有并裁定解除已采取的控制性措施

(一)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未申请执行人知晓该财产为被执行人夫妻间约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

(二)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或之前已离婚该财产依离婚时的离婚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被执行人原配偶所有。

除上述情形外的执行机构应驳回其异议。听证审查期间被执行人配偶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的应中止听证审查。确权诉讼终结前暂缓对该财产的处分。

问题8在个人债务案件的执行中被执行人配偶对已被采取控制性措施的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以实际为共同所有为由提出异议的执行机构如何处理?

答由于被执行人配偶的异议中隐含了该财产中有部分利益应当归属于被执行人的主张。因此即便该财产应为共同财产的理由成立根据共同财产可予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被执行人配偶的异议尚不足以排除控制性措施的效力。对此执行机构可以直接告知其于一定期限内另行提起确权诉讼解决。确权诉讼终结前暂缓对该财产的处分。

问题9在个人债务案件的执行中被执行人配偶对已被采取控制性措施的由其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以实际为其所有为由提出异议的执行机构如何处理?

答由于对此种形态下的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是基于婚姻法的相关原则对动产依占有不动产依登记的所有权归属推定的一种例外目的在于防止被执行人减少责任财产逃避债务。虽然对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作用但从合理保护被执行人配偶合法权益角度需要在执行中给予救济。因此结合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听证审查中被执行人配偶提供证据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机构应裁定支持其异议

(一)该财产为被执行人配偶于婚姻关系缔结前购买的

(二)该财产虽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系以被执行人配偶个人财产购买的

(三)该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知晓的被执行人夫妻间财产分别所有的约定归属为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

(四)该财产为遗嘱或中明确排除被执行人所有并只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

(五)该财产依被执行人离婚时的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为其配偶所有的

(六)其他依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认定该财产为被执行人配偶个人财产的。

听证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配偶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的听证审查程序应当中止。确权诉讼终结前暂缓对该财产的处分。

问题10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或之前已离婚的离婚时的离婚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在执行中如何适用?

答对于被执行人个人债务案件其离婚时的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可对抗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为其中内容不公平的执行机构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提起撤销权诉讼重新分割共同财产后再行处理。对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离婚时的离婚协议生效法律文书中涉及财产分割或共同债务承担的内容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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