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典型离婚案件的启示
导读:
我局接访后随即根据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之规定向丙进行了解释一是婚姻登记机关无权自行撤销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二是根据登记人员叙述当事人甲当天所有的行为言语证件合情理合要求无异常现象根据条例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场予以发给证件”之规定并无过错三是当事人甲虽患精神分裂症但无鉴定亦不能举证当日当时是否患病条例未规定登记机关要对当事人作有无民事行为的笔录或鉴定只作常规性询问登记机关不能轻率认定甲的行为能力并无违法执法行为。那么一则典型离婚案件的启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局接访后随即根据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之规定向丙进行了解释一是婚姻登记机关无权自行撤销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二是根据登记人员叙述当事人甲当天所有的行为言语证件合情理合要求无异常现象根据条例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场予以发给证件”之规定并无过错三是当事人甲虽患精神分裂症但无鉴定亦不能举证当日当时是否患病条例未规定登记机关要对当事人作有无民事行为的笔录或鉴定只作常规性询问登记机关不能轻率认定甲的行为能力并无违法执法行为。关于一则典型离婚案件的启示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5年底当事人甲(男)与乙(女)双方来到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表明自愿离婚出具了合法有效证件甲当场填写了离婚协议书并自己写下了一份声明书。我登记处人员经核实无误后为双方颁发了离婚证。
然而一个月后甲的父亲丙找到我民政局要求撤销两人的离婚丙的理由是甲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离婚当日正在患病期属婚姻登记条例中第十二条“限制民事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规定范畴其离婚当属无效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明知其有病还办理了离婚属行政违法要求追究执法过错行为。
我局接访后随即根据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之规定向丙进行了解释一是婚姻登记机关无权自行撤销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二是根据登记人员叙述当事人甲当天所有的行为言语证件合情理合要求无异常现象根据条例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场予以发给证件”之规定并无过错三是当事人甲虽患精神分裂症但无鉴定亦不能举证当日当时是否患病条例未规定登记机关要对当事人作有无民事行为的笔录或鉴定只作常规性询问登记机关不能轻率认定甲的行为能力并无违法执法行为。
随后甲之父丙以行政复议之方式将区民政局作为被复议机关。区法制办民政局随即组成联合调查小组进入了为期2个月的调查取证阶段。最终丙拿出了甲在办理的当日确实患有精神病的证据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区法制办下达了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所做的离婚决定同时宣告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具体行政行为无过错。
此案看似简单但却反映出了三个不可忽视的特性即第一是复杂性到底谁受理此案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规定区人民法院就不愿受理而省厅基政处则要求我们只能将此案移交法院造成受理矛盾第二是多样性现实中“限制民事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象很多登记机关并无鉴定权利给登记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麻烦。甚至出现了一旦一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发现协议内容不合其要求事后出具“弱智”“精神分裂症”的鉴定或有效证明迫使民政部门成为被复议对象的现象第三是普遍性此类案件目前已呈上升趋势我市10个县(市区)均出现过此案例仅以我区为例2005年同类案件就达到3起给行政机关登记机关造成了很大的麻烦直接影响到政府形象给社会以及当事人双方造成了较大的精神和物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