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民政局的“离婚案”

导读:
2001年2月21日晚9时许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唐丽与秦法一同前往武汉市某区某乡政府找“熟人关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证时秦法未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仅出具了离婚证和身份证唐丽则出具了改变离婚民事判决书判文和判决内容的判决书复印件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按照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一千零五十条的具体规定双方户籍均不在本乡政府辖区内且欠缺男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及双方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秦法在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时多次作了虚假填写唐丽则将证明其离婚的民事判决书内容多处进行了改变后制成复印件提交。那么状告民政局的“离婚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1年2月21日晚9时许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唐丽与秦法一同前往武汉市某区某乡政府找“熟人关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证时秦法未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仅出具了离婚证和身份证唐丽则出具了改变离婚民事判决书判文和判决内容的判决书复印件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按照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一千零五十条的具体规定双方户籍均不在本乡政府辖区内且欠缺男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及双方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秦法在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时多次作了虚假填写唐丽则将证明其离婚的民事判决书内容多处进行了改变后制成复印件提交。关于状告民政局的“离婚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结婚民骗官官行善姻缘错成法律事实
2000年11月9日本案原告秦法(化名男1964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武汉市某单位职员)经武汉市洪山区妇联某婚姻介绍所介绍与本案第三人唐丽(化名女1966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武汉市某学校教师)相识。双方均因各自已经离婚而处于单身状况经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当日即开始同居。同年12月唐丽经医院检查发现已经怀孕于是双方就结婚事宜进行了多次磋商秦法因对唐丽有所猜忌故对于结婚并不十分情愿但碍于唐丽已经身怀有孕且强烈要求结婚经考虑终于答应一同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2月21日晚9时许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唐丽与秦法一同前往武汉市某区某乡政府(现已因街乡合并更名为某街道办事处)找“熟人关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唐丽原来曾在某乡政府担任播音员故与办理结婚登记人员较为熟悉。为了快速顺利办理结婚证双方都跨越了各自户籍所在地而找到有“熟人关系”的某乡政府民政办办理结婚登记。办证时秦法未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仅出具了离婚证和身份证唐丽则出具了改变离婚民事判决书判文和判决内容的判决书复印件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按照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一千零五十条的具体规定双方户籍均不在本乡政府辖区内且欠缺男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及双方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本不应为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办证人员一来碍于“熟人关系”相求的情面二来考虑双方实际上已经同居并已怀孕且实际上已完全具备了结婚的实质性条件而且考虑到双方均是大龄青年再婚为做“好事”还是为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秦法在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时多次作了虚假填写唐丽则将证明其离婚的民事判决书内容多处进行了改变后制成复印件提交。双方还为逃避计划生育管理再三要求婚姻登记人员将办证日期提前至2000年2月16日办证人员为成全双方的姻缘“好事”亦按其要求对颁证时间予以提前。2001年2月21日双方领取了某乡政府颁发的盖有“武汉市某区民政局”和“武汉市某区某乡政府”印章时间为2000年2月16日编号为鄂字第2000—008号结婚证书。至此一方面由于曾受过高等教育且又曾担任民政学校教师而熟知民政机关法律法规及办证程序的秦法与唐丽为达到结婚登记目的而共同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故作虚假填写找“熟人关系”说情要求改写颁证时间逃避计划生育政策管理实施了实际上是双方均有责任的骗取结婚登记证书的共同行为另一方面某乡政府办证人员在办理结婚登记时碍于人情审查不到位越权异地办证提前结婚证颁证时间以行政行为违规为代价错误地成全了双方的姻缘。此结婚证的颁发使秦法与唐丽相识当日即开始同居的非法同居关系“变”成合法的婚姻关系。所谓民骗官官行善姻缘错成法律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