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中如何审理这宗离婚案
导读:
2002年5月18日方梅与另一男子再婚。法院经再审复查认为原审被告王兵在离婚诉讼期间就患有精神分裂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再审条件该案裁定进入再审程序。分歧再审程序启动后对本案究竟如何审理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本案由于原审原告离婚诉讼时隐瞒原审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事实导致原审程序错误故应将原调解书撤销由原审法庭对全案按一审程序恢复审理。同时对原审原告方梅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但不应追究其重婚的刑事责任。一本案再审的范围是否包括婚姻关系原审被告王兵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再审的对象是离婚案件。那么再审中如何审理这宗离婚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2年5月18日方梅与另一男子再婚。法院经再审复查认为原审被告王兵在离婚诉讼期间就患有精神分裂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再审条件该案裁定进入再审程序。分歧再审程序启动后对本案究竟如何审理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本案由于原审原告离婚诉讼时隐瞒原审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事实导致原审程序错误故应将原调解书撤销由原审法庭对全案按一审程序恢复审理。同时对原审原告方梅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但不应追究其重婚的刑事责任。一本案再审的范围是否包括婚姻关系原审被告王兵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再审的对象是离婚案件。关于再审中如何审理这宗离婚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
方梅与王兵于1996年1月28日领取结婚证同年12月生一子。2001年10月8日方王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一二人离婚。二婚生子随方梅生活王兵每月贴补抚育费3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为止于每月月底前给付。三所有共同财产房屋家电存款等双方自愿赠与小孩。王兵分得4000元同时搬出另居。为拥有离婚的合法手续方梅于当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依据当事人双方的离婚协议制作了民事调解书。2002年5月18日方梅与另一男子再婚。后王兵及其父以“原告故意隐瞒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且无民事行为能力这一重要事实诉讼时未通知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原调解协议并非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要求撤销上述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对离婚案件进行再审并要求追究原告重婚的刑事责任。
在案件再审复查过程中法院根据原审被告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委托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对原审被告王兵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一被鉴定者在离婚诉讼期间罹患精神分裂症。二被鉴定者意识清晰但对自身利益漠不关心系无行为能力人。
法院经再审复查认为原审被告王兵在离婚诉讼期间就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法院一审调解时原审原告方梅故意隐瞒原审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事实双方达成的协议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再审条件该案裁定进入再审程序。
分歧
再审程序启动后对本案究竟如何审理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撤销原生效调解书恢复对该案的审理。本案由于原审原告离婚诉讼时隐瞒原审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事实导致原审程序错误故应将原调解书撤销由原审法庭对全案按一审程序恢复审理。原审原告严重干扰了民事审判秩序应予制裁。同时原审原告再婚行为已触犯刑法关于重婚的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全部再审。原审被告在离婚诉讼时就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民事行为能力。当然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原审被告在未有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达成的调解协议自始无效。应撤销原调解书按审判监督程序对全案进行再审。根据再审的结果来决定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只应对该案涉及财产及小孩抚育问题进行再审对婚姻关系不予再审。同时对原审原告方梅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但不应追究其重婚的刑事责任。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点一是婚姻关系是否应纳入再审的范围二是方梅的再婚是否属于重婚。
一本案再审的范围是否包括婚姻关系原审被告王兵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再审的对象是离婚案件。离婚案件就其本质而言所要解决的就是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子女抚育财产分割只不过是婚姻关系的附属品。因此当本案原审原告方梅隐瞒原审被告王兵的精神分裂症状况骗取并无诉讼行为能力的王兵签收调解书时此案便产生了一方当事人欠缺诉讼行为能力的严重程序问题。一般意义上此类案件应当撤销原案的调解或判决全面进行再审这也是第一二种意见的理论依据所在。然而与一般案件不同的是婚姻关系并非物权债权关系其强烈的人身关系的特点使得其不能象物权债权关系那样具有可逆转性。正是因为考虑到婚姻关系的这种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才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这里的“不得申请再审”并非是剥夺了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而是指对于“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而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无需就婚姻关系是否恢复进行再审。本案作为“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是否适用该条规定呢答案应当是肯定的。因为跟判决相比生效的法院调解在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方面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且婚姻关系的不可逆转性不论是在判决还是在调解中都是一成不变的。而且从本案来看方梅为了达到与王兵离婚的目的不惜隐瞒王兵的病情而在仅体现个人意志的调解协议中根本不体恤王兵的身体状况在子女抚育和财产分割上作出了明显侵害王兵合法权益的安排可见方梅对王兵已无夫妻感情可言。如果此案全面进入再审再去试图恢复方梅与王兵的婚姻关系王兵也不可能从中得到幸福。因此从王兵个人生活幸福的角度考虑也没有必要将婚姻关系列入再审范围。只需对子女抚育和财产分割进行再审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