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甲与赵乙离婚纠纷一案

导读:
原告赵XX与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军独任审判于2009年10月30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XX及委托代理人张丽周XX被告赵XX及委托代理人张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婚生儿子赵XX因未满两周岁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赵XX与被告赵XX于2005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2月份在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7年11月8日生一男孩赵XX婚后双方因家务琐事经常吵打于2008年11月6日在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那么赵甲与赵乙离婚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原告赵XX与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军独任审判于2009年10月30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XX及委托代理人张丽周XX被告赵XX及委托代理人张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婚生儿子赵XX因未满两周岁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赵XX与被告赵XX于2005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2月份在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7年11月8日生一男孩赵XX婚后双方因家务琐事经常吵打于2008年11月6日在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关于赵甲与赵乙离婚纠纷一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原告赵XX。
委托代理人张丽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XX。
被告赵XX。
委托代理人张伟漯河市源汇区顺河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XX与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军独任审判于2009年10月30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XX及委托代理人张丽周XX被告赵XX及委托代理人张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X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在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前接触时间短感情基础薄弱被告脾气比较暴躁夫妻几年常常因为家庭琐事而吵闹摔东西。2007年随着儿子的出生双方关系更加僵化。2008年9月双方因感情不合在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考虑到小孩的成长双方又办理了复婚手续在整个过程中小孩一直由原告母亲抚养离婚后双方感情没有丝毫进展婚姻感情也彻底破裂。现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用300元。
被告赵XX辩称同意解除与赵XX的婚姻关系但事实情况不像原告方所说的那样而是原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和被告争吵并经常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被告浑身伤痕累累故请求1原告支付被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5000元。2婚生儿子赵XX因未满两周岁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向朋友所借用于建房的16000元应由原告偿还。4双方共同存款9000元由法院依法分割。5离婚后因被告没有房子居住请求原告支付生活补助费3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XX与被告赵XX于2005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2月份在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7年11月8日生一男孩赵XX婚后双方因家务琐事经常吵打于2008年11月6日在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同年11月7日又在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复婚后双方还是因家务琐事经常生气打架并未能和好。原告婚前财产有沙发一套床一张柜子一套梳妆台一张。被告婚前财产有32T创维牌彩电一台西门子牌冰箱一台电动车一辆被子11条。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有存款9000元(原告已支取)。家庭共同财产有位于漯河市郾城区前周西街26号在原有房屋的基础上又加盖了四间房屋(二楼一间三楼三间)原告称价值约22000元被告称价值约30000元。
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并提供医学出生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儿子出生于2007年11月8日已快满二周岁。另提供证人周花当庭作证证明小孩出生后一直由奶奶抚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