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与被申请人谷某离婚纠纷一案
导读:
被申请人谷某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白族大学文化退役军人住桑植县澧源镇东正路居委会东正路9号。申请再审人邓某与被申请人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9月21日作出张民一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邓某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1985年被告邓某怀二胎期间主动提出离婚同年9月12日经原大庸县人民政府主持调解办理了离婚手续。1989年被告邓某要求复婚为了不伤害父母的心灵和孩子的未来同年9月违心地与被告邓某在桑植县澧源镇民政所办理了复婚手续。没有感情的婚姻等于死亡的婚姻现他要求与被告邓某离婚婚后的共同财产依法分割。那么邓某与被申请人谷某离婚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被申请人谷某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白族大学文化退役军人住桑植县澧源镇东正路居委会东正路9号。申请再审人邓某与被申请人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9月21日作出张民一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邓某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1985年被告邓某怀二胎期间主动提出离婚同年9月12日经原大庸县人民政府主持调解办理了离婚手续。1989年被告邓某要求复婚为了不伤害父母的心灵和孩子的未来同年9月违心地与被告邓某在桑植县澧源镇民政所办理了复婚手续。没有感情的婚姻等于死亡的婚姻现他要求与被告邓某离婚婚后的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关于邓某与被申请人谷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张民一再终字第1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邓某女195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凤湾居委会土门巷180号。
委托代理人邓某男194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教师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天门路206号系邓某之兄。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谷某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白族大学文化退役军人住桑植县澧源镇东正路居委会东正路9号。
申请再审人邓某与被申请人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9月21日作出(2007)张民一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邓某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09年5月1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湘高法民再申字第0082号民事裁定决定本案指令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6年4月11日一审原告谷某起诉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称1982年2月其从部队回桑植探家时经被告邓某胞姐的介绍与被告邓某相识并提及婚事。相识仅仅两个多小时我便急忙赶回了部队。同年6月上旬被告邓某来信催我回家休假在部队政治机关没有出示结婚证明自己没有丝毫心理准备的前提下在双方父母亲戚朋友都不知情下于6月16日与被告邓某草率结婚6月24日被告邓某独自一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证。婚后生有两个女儿现均已成年。由于婚前相互了解时间短婚姻基础差加之婚后分居两地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就是在有限的夫妻团聚期间也为处理家务琐事各执己见使夫妻关系难以维持。1985年被告邓某怀二胎期间主动提出离婚同年9月12日经原大庸县人民政府主持调解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之后将长女谷苗带去部队由其一人抚养和监护直到1988年长女满了5岁可以进学前班读书了才根据被告邓某的要求将长女谷苗送回到被告邓某身边由她监护。1989年被告邓某要求复婚为了不伤害父母的心灵和孩子的未来同年9月违心地与被告邓某在桑植县澧源镇民政所办理了复婚手续。复婚期间其试图建造一个温暖幸福的家庭努力地去抹平过去的离婚伤痕出资24000元购买了被告邓某单位的集资房一套1996年其又出资18000元购买了澧滨小区内地基一块此外他还承担了两小孩读书的所有费用。在处理家庭琐事方面对被告邓某也是忍让三分。但是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太大没有共同语言所有的努力都唤不起被告邓某的热情。2001年5月他见婚姻实在无法维持向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法院起诉离婚未获准许。自1998年起他又一次与被告邓某开始分居了直到现在他们的分居时间已有7年多了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了。没有感情的婚姻等于死亡的婚姻现他要求与被告邓某离婚婚后的共同财产依法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