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度精神病当事人离婚案件的处理
导读:
近年来离婚案件中出现了一种特殊现象即某些当事人患有轻度的精神病症状或者处于一种近乎精神病状态的状况导致审判实践不易处理浅议如下一轻度“精神病”当事人的表现1似乎是性格缺陷。2精神病当事人离婚后若对方提出精神病当事人的监护人代管财产不妥该财产即应由相关组织部门代管如村委会民政部门等费用支出时由监护人持相关票据前往相关组织部门报销被监护人的财产支出完毕仍需支出的由监护人负责如此则可避免双方对代管财产互不信任而产生的矛盾。那么轻度精神病当事人离婚案件的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近年来离婚案件中出现了一种特殊现象即某些当事人患有轻度的精神病症状或者处于一种近乎精神病状态的状况导致审判实践不易处理浅议如下一轻度“精神病”当事人的表现1似乎是性格缺陷。2精神病当事人离婚后若对方提出精神病当事人的监护人代管财产不妥该财产即应由相关组织部门代管如村委会民政部门等费用支出时由监护人持相关票据前往相关组织部门报销被监护人的财产支出完毕仍需支出的由监护人负责如此则可避免双方对代管财产互不信任而产生的矛盾。关于轻度精神病当事人离婚案件的处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近年来离婚案件中出现了一种特殊现象即某些当事人患有轻度的精神病症状或者处于一种近乎精神病状态的状况导致审判实践不易处理浅议如下一轻度“精神病”当事人的表现1似乎是性格缺陷。如比较孤僻常常发呆对人冷漠情绪多变对他人怀有敌意。2行为有些异常。如男方有照镜子行为穿着打扮怪异谈话中经常对人和事纠缠不清等。3言语上亦有异常。比如自己长篇大论的说话不管别人的询问说话或者深奥难懂或者不符合逻辑或者前言不搭后语爱钻牛角尖等等。4对他人的语言或行为不符合自己所想思想便走入偏执走入极端意欲自残或自杀或胡闹他人等等。二轻度“精神病”当事人的案件处理笔者认为对于轻度当事人的处理由于其处于精神病的边缘与正常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当事人不同为防止处理不当引发矛盾一般情况下可按下列顺序予以处理1立案前通过对原告的交谈发现原告异常的或原告称被告有精神病倾向的不予正式立案可采用预立案形式交由民调组织社会法庭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再予正式立案并依据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或判决书。2立案后通过初步调查发现当事人有精神病倾向的则需要进行调查通过对双方父母周围邻居的调查询问初步断定当事人究竟是具有精神病还是不具有精神病仅仅只是俗话所说的脑袋“缺根筋”之类必要时可邀请精神病院的医师参与当面交谈以最终确定是否具有精神病。3立案后如发现确有精神病倾向的可暂不开庭按照反复调解原则让其父母亲属到庭参与调解并多做对方当事人的工作如果被告系精神病倾向者而被告亲属又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即便符合离婚条件也应判决不准予离婚如果原告系精神病倾向者虽被告不同意离婚即便离婚条件不是完全充分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则应当判决离婚这样有助于稳控精神病者的精神状态不至于危害他人或社会。4程序上由于并非重度精神病一般习惯下家属都不会去做精神病鉴定而且若是轻微的精神障碍精神病院一般也不会做出精神病鉴定最多开出诊断证且用语模糊在证据上无法明确确属精神病但是为稳妥起见案件处理过程中无论其是否具有真正的精神病只要有此倾向均应将其父母列为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以便案件处理。三轻度精神病在审判实践中的处理难点1如果具有精神病倾向且周围群众都认为其患有精神病但因为不做医学鉴定法院无法断定是否具有真正的精神病当离婚案件调解时其父母以其有病不能签名而由父母代签当事人亦不发表意见其父母所签名是否合法2具有间歇性精神病调解时没有发作当事人亦明确自己没事并已签名随后又以患有精神病且当时神志不清为由反悔其签名效力如何3精神病当事人离婚后其实际权益的保护问题。尽管从法律规定上讲监护人不尽监护职责依法可以制裁但是被监护人的实际权益是否就能够得到实际上的保护四完善立法建议1在民事案件上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对方当事人具有精神病如对方不进行鉴定即应进行强制性鉴定鉴定结果确有精神病鉴定费用由提出的一方负担鉴定结果若没有精神病则对提出的一方除由其负担鉴定费用外还应对其按妨碍诉讼行为进行处理。2精神病当事人离婚后若对方提出精神病当事人的监护人代管财产不妥该财产即应由相关组织部门代管如村委会民政部门等费用支出时由监护人持相关票据前往相关组织部门报销被监护人的财产支出完毕仍需支出的由监护人负责如此则可避免双方对代管财产互不信任而产生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