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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适用特别管辖规定的情形有哪些

王学瑞律师2022.02.02778人阅读
导读:

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那么离婚案适用特别管辖规定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关于离婚案适用特别管辖规定的情形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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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申报有哪些特别的情形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债权申报有哪些特别的情形

    内容:债权申报有哪些特别的情形职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为中国破产法上的职工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利息,随本金一同申报。这些债权可以申报,但必须说明其待定的状况。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在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时,其债权人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权利。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那么债权申报有哪些特别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2.071124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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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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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减损义务来源于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法领域。因此,减损义务也应当适用于缔约过失情形。由此推开来,减损义务不但适用于合同关系,同样也应当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等整个民法领域。其理由有三:一是减损义务的内容为一方违约后对方未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因而对于扩大的损失不再享有要求对方赔偿的权利。这是合同法的规定,是特别法的规定,适用于合同领域。二是民法通则是民事领域的一般法,它对于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都有规范要求,至少也有基本原则的限制和强调,在没有其他特别法规定的情形下,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减损规则的主要内容,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法律原则的方式履行义务。三是在民事领域,民法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其内容为权利义务关系,实质上是利益关系,在此种关系当中,当事人应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要求,否则,双方的利益就会失衡,即一方利益受到损害,那么法律就有相应的规则来救济受损方。同时,受损方也有相应的义务来防止损失的扩大,如若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补救,则会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受损方即无权就扩大的利益损失部分要求对方赔偿。
  •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情形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情形

    内容: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情形根据大多数大陆法系合同法的理论,先履行抗辩权适用条件大致有以下四个方面:(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先履行方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那么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2.07577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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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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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被告人是否可以宣告缓刑关键要看是否符合刑法对缓刑所设定的条件,“两高两部”联合下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一般而言,社区矫正机构分布在基层,对被告人情况更为了解,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有利于提高缓刑适用的准确性,且事后还要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由其提前了解被告人是否具备执行条件,有助于增强刑罚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因此,为了慎重起见,对于拟判缓刑的案件,原则上要尽可能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但是,需要明确的是,调查评估是选择性程序,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是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重要参考,而不是人民法院必须遵照执行的依据。对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法院仍要认真进行审查。一般情况下,如果社区矫正机构不建议判处非监禁刑的,法院不宜判处非监禁刑。但是,如果该调查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可以不予采信,同时与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沟通,商请其对调查评估意见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解释说明。如果商请未果或者无法进行合理解释和说明的,法院通过在庭前、庭审中对被告人个人情况、家庭情况、成长经历、认罪悔罪表现等进行调查认为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也可以判处缓刑。
  • 关于离婚案件管辖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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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关于离婚案件管辖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内容:由此可以看出细致清楚的掌握离婚案件中的管辖规定是各基层法院的重要任务。对于离婚案件管辖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中的相关条款不是很多但是有一些条款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法官对其条款的理解都不一致使得许多相同的案件却由于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不同而有不同的处理现笔者就离婚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谈几点个人的认识与理解。那么关于离婚案件管辖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2.01485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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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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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深圳市)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深圳市)

    内容: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在本市城区内用人单位和职工工作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内的,由用人单位所在行政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那么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深圳市)。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1.07493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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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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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诉讼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况有哪些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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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离婚诉讼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况有哪些

    内容: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那么离婚诉讼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况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1.31602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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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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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适用不当得利的情形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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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不适用不当得利的情形

    内容:不适用不当得利的情形强迫得利、给付系履行道德上的义务、债务人为清偿未到期债务而给付、因清偿债务而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义务的、因不法原因而给付(一)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虽符合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但法律特别规定受害人不得请求返还,因而排除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④因不法原因而给付。但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一方存在的除外。不法原因属惩罚性,法律不救济不法。指受损人因其行为使受益人受有利益,但违反了受益的意思,不符合其经济计划的情形。此时,应就受益人的整个财产,依其经济上的计划认定其应当偿还返还的范围。那么不适用不当得利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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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6478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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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特别规定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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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特别规定

    内容: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此外,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还有以下几项特别规定:一是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特别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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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071009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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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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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管辖权如何规定?有什么最新规定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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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离婚管辖权如何规定?有什么最新规定

    内容:一般情况下,确定的方法主要有两种。通常管辖是其中之一,它主要是指离婚诉讼适用于一般地域管辖。特别管辖规定主要是指,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者失踪的人,提出离婚诉讼的话,那么则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其二、在离婚的时候,针对离婚管辖权最新规定,还应当要明确其他特别规定。如果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那么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内结婚,但是在国外定居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为由,婚姻缔结地法院为由不予受理。那么婚姻缔结地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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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91061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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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案适用特别管辖规定的情形有哪些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离婚案适用特别管辖规定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那么离婚案适用特别管辖规定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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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2778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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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离婚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有哪些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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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诉讼离婚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有哪些

    内容:诉讼离婚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有哪些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离婚方面的管辖规定如果深入分析几乎原告的住所地即户籍地或居住地法院都可以取得管辖权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那么诉讼离婚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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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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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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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申报的特别情形是什么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债权申报的特别情形是什么

    内容:债权申报的特别情形是什么职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为我国破产法上的职工债权。这些债权可以申报,但必须说明其待定的状况。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在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时,其债权人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权利。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那么债权申报的特别情形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07446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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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肇事不适用缓刑的情形有哪些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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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交通肇事不适用缓刑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哪些不适用缓刑:下列11种情形“不适用缓刑”《意见》规定6种情形一律不适用缓刑:5、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6、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那么交通肇事不适用缓刑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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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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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财产纠纷有哪些几种情形 离婚财产纠纷管辖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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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离婚财产纠纷有哪些几种情形 离婚财产纠纷管辖

    内容:离婚的时候需要分财产,而分财产的时候最容易引发财产纠纷,离婚财产纠纷有哪些几种情形你知道吗?下面跟小编一起来了解。财产纠纷离婚财产纠纷管辖及法律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第9条的规定。那么离婚财产纠纷有哪些几种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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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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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别的债权申报有哪些情形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特别的债权申报有哪些情形

    内容:职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为我国破产法上的职工债权。职工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利息,随本金一同申报。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那么特别的债权申报有哪些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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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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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诉离婚怎么确定管辖权,离婚管辖有哪些特别规定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起诉离婚怎么确定管辖权,离婚管辖有哪些特别规定

    内容:起诉离婚怎么确定管辖权,离婚管辖有哪些特别规定1通常管辖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特别管辖规定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那么起诉离婚怎么确定管辖权,离婚管辖有哪些特别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2.01513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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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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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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