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应如何理解
导读:
一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应如何理解离婚损害赔偿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的一个新规定它既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作为侵权行为离婚损害赔偿也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即构成要件。在审判实践中并不是每个离婚当事人都知晓离婚赔偿的法定事由的只要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法官就应予查明并做出相应裁判。笔者认为在离婚损害赔偿中第三者可以被列为赔偿请求的对象。二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内容侵权损害的赔偿原则是完全赔偿。那么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应如何理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应如何理解离婚损害赔偿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的一个新规定它既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作为侵权行为离婚损害赔偿也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即构成要件。在审判实践中并不是每个离婚当事人都知晓离婚赔偿的法定事由的只要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法官就应予查明并做出相应裁判。笔者认为在离婚损害赔偿中第三者可以被列为赔偿请求的对象。二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内容侵权损害的赔偿原则是完全赔偿。关于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应如何理解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应如何理解
离婚损害赔偿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的一个新规定它既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作为侵权行为离婚损害赔偿也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即构成要件。首先必须具有违法行为。即配偶一方和第三者行使了婚姻法所限制的破坏双方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即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及遗弃家庭成员等等违法行为。
其次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就是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相对一方造成了既成的财产和人身精神损害事实。从婚姻法的规定来看这个事实是以离婚这一结果来表现的。四十六条规定的是因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才能够请求赔偿。如果没有出现离婚这一最终结果即使这些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也不能请求赔偿。关于这一点婚姻法在立法本意上是以有利于家庭和好有利于家庭稳定为出发点的。虽然笔者认为出现未导致离婚结果的损害亦应予以赔偿但那是婚姻赔偿而不仅仅是本文所讨论的离婚赔偿因而在此不做论述。
第三必须具有因果关系。离婚赔偿必须是在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直接导致离婚这一最终后果才能实施。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存在赔偿问题。所谓直接因果关系笔者的理解是这些损害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而不是离婚当事人所提出的离婚理由。比如受害人以感情不合为由提出离婚诉讼在审理中若查明“感情不合”实际上是另一方当事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等因素所致就应当适用离婚赔偿。在审判实践中并不是每个离婚当事人都知晓离婚赔偿的法定事由的只要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法官就应予查明并做出相应裁判。
第四必须具有主观过错。实施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必须是配偶一方和第三者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笔者认为在离婚损害赔偿中第三者可以被列为赔偿请求的对象。如果第三者明知婚姻一方有配偶仍故意或放任自己的感情与婚姻一方同居结婚以至婚姻方离婚那么第三者就具备了所有离婚赔偿的条件应该对婚姻的另一方作出赔偿。在离婚损害赔偿中配偶一方的故意往往是明显的应该注意的是第三者的主观故意和过失若第三者不知道婚姻一方已有婚姻事实她他自己本身也处于蒙蔽受害地位那么就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内容
侵权损害的赔偿原则是完全赔偿。离婚损害可以是财产的身体的精神的多方面损害应该得到全面的赔偿。婚姻法修正案出台以前不少同志认为可以就婚姻损害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现在看来仅有精神损害赔偿是远远不够的它还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四十六条共规定了四种离婚赔偿情形。一是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它不仅包括法律婚姻还包括事实婚姻。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居是指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两个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在一起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的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如举行婚礼公开自称或介绍为夫妻以夫妻名义对外处理事务生养小孩申报户口购置住房等等。对于刑事上的重婚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必须同居生活在6个月以上。在离婚损害赔偿中是否也应规定一个期限呢笔者认为这是必要的。这样有助于对重婚事实的检验和确认使其具有准确性和不容推辩性。对于同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期限可以参照重婚的时间界限来界定。三是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伤害行为包括对财产进行打砸的财产暴力针对身体的肉体暴力性暴力以及针对精神的精神暴力等等。这些暴力可以是单独的也可以是混合的而且大多表现为混合暴力。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是指对家庭成员在肉体上或精神恶意暴力对待的行为。遗弃是指对家庭成员负有抚养和扶养义务而拒不抚养和扶养的行为。
对于重婚如果因为重婚侵害到婚姻另一方的财产权如重婚者为第三者提供了生活费用生活物资生产物资和产业以及其他经济开支等除了将这些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外还应另外判决重婚者予以相应赔偿以惩罚重婚者对于在重婚中有过错的第三者应判决其与重婚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对于因为重婚导致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还应判决加害者向受害人作出人身损害赔偿对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事实的则应同时判决加害人赔偿精神损失。
对于同居由于同居与重婚只是在名义上有所不同它们在侵害的对象侵害的形式侵害的内容以及结果上都是一致的因而其赔偿的原则和内容也与重婚没有区别。
对于家庭暴力受害人不仅会受到身体的伤害还可能在长期的暴力下造成精神的损害对此应分别予以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在家庭暴力中造成财产损害的施暴者应予以赔偿受暴者因反抗暴力而损害的财产损失以及出于自卫和避险而对施暴者造成的身体伤害可以并应当免除赔偿责任。
对于虐待受害人在身体上精神上受到的伤害往往是十分严重甚至是超出人的想象的对此应视虐待伤害的时间长短和程度加大惩处力度加大精神人身赔偿的数额。特别是要考虑到对受害人身体和心理上造成的后遗症的恢复治疗问题以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遗弃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往往是主要损失且大多存在对共同财产不知情现象存在举证不能情况这就要求在审判实践中注重调查收集财产证据正确分割财产并加大对财产损害赔偿的数额严惩以霸占规避共同财产为主要目的的过错方。
在离婚损害赔偿中笔者认为正确合理地分割夫妻财产并不等于赔偿。赔偿是分割财产以外的民事责任形式虽然它是以财产支付并大多以少分或不分财产为外在形式但绝不等于财产分割。这一点有必要在审判中分别清楚。在赔偿的方式上也不仅仅只是赔偿损失一种还可以同时适用其它民事责任方式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