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与非因公死亡
导读:
2007年11月,李某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肇事者逃逸。死者李某的丈夫孩子和父母在无法通过交通事故处理获得赔偿,又不能通过工伤保险获得救济的情况下,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某塑胶制品公司按职工非因工死亡支付相关费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塑胶制品公司和死者李某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清楚,死者李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交警部门调查未能确认该事故系机动车交通事故,其依法属于非因工死亡,我国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塑胶制品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那么交通事故与非因公死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7年11月,李某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肇事者逃逸。死者李某的丈夫孩子和父母在无法通过交通事故处理获得赔偿,又不能通过工伤保险获得救济的情况下,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某塑胶制品公司按职工非因工死亡支付相关费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塑胶制品公司和死者李某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清楚,死者李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交警部门调查未能确认该事故系机动车交通事故,其依法属于非因工死亡,我国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塑胶制品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交通事故与非因公死亡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通事故与非因公死亡交通事故与非因公死亡案情介绍:“真是感谢人民法院,现在的政策还真是保护老百姓的利益,没想到这么快就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日前,死者李某的亲属接到山东省宁津县法院的判决书时激动的流下了眼泪。死者李某生前是某塑胶制品公司的工人,公司未和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为其交纳了工伤保险。2007年11月,李某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肇事者逃逸。事故发生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事故原因无法认定,责任不明,未做出是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认定。死者李某的丈夫孩子和父母在无法通过交通事故处理获得赔偿,又不能通过工伤保险获得救济的情况下,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某塑胶制品公司按职工非因工死亡支付相关费用。2008年5月,山东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由塑胶制品公司给付诸申诉人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16000元,并且塑胶制品公司自2007年11月起,每月支付给死者李某的孩子及父母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各180元(以后随政策调整),直至他们失去法律法规及劳动政策规定的领取条件为止。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塑胶制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塑胶制品公司和死者李某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清楚,死者李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交警部门调查未能确认该事故系机动车交通事故,其依法属于非因工死亡,我国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塑胶制品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法院做出判决塑胶制品公司给付死者亲属丧葬费1000元,一次性救济费15000元。并且给付死者孩子及母亲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各180元,直至失去法律法规及劳动政策规定的领取条件为止。主审法官认为,从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劳动者无论是因工死亡还是非因工死亡,均会给其家属造成极大的刺激和伤害,特别是死者为家庭主要劳动力的,甚至会严重影响其亲属的日后生活。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经营者应对非因工死亡职工亲属给于相应的抚恤费用补助,意在弘扬我国传统的扶危济困的美德,对职工亲属给以生活资助和精神抚慰,故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