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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范围是哪些

陈明月律师2022.02.06351人阅读
导读:

共益债务范围是哪些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与他人订立的双务合同于破产程序开始前已经有效成立而双方未履行完毕时,法律并未赋予相对人以当然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管理人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受损人为债权人,而受益人为债务人。为债务人继续营业所必须,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因此,应当列为破产共益债务。该赔偿责任为共益债务,但管理人或监查人应与债务人负连带赔偿责任。那么共益债务范围是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共益债务范围是哪些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与他人订立的双务合同于破产程序开始前已经有效成立而双方未履行完毕时,法律并未赋予相对人以当然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管理人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受损人为债权人,而受益人为债务人。为债务人继续营业所必须,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因此,应当列为破产共益债务。该赔偿责任为共益债务,但管理人或监查人应与债务人负连带赔偿责任。关于共益债务范围是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共益债务范围是哪些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与他人订立的双务合同于破产程序开始前已经有效成立而双方未履行完毕时,法律并未赋予相对人以当然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管理人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如果管理人要求相对人履行而不为对待给付或对其权利给予充分保护时,对方当事人会行使同事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而拒绝履行。为使双务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得到保护,使管理人能达到履行双务合同的目的,各国法律均规定,双务合同的对待债务为共益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按照民法的一般原理,虽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该原则适用于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进行无因管理的情形。第三人虽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但对债务人的财产或事务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该第三人为此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或负担的债务及所受的损害为共益债权,由债务人的财产中随时支付。但应该注意的是,该无因管理必须发生于破产程序开始之后方为共益债权,若发生于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只能作为一般债权而依破产法程序受偿。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使他人受损,自己受益的行为。不当得利为债权产生的根据,受到损害的人有权要求获得不当利益的人返还该不当得利。受损人为债权人,而受益人为债务人。这一民法原则适用于破产制度。若债务人无法律上的原因获得利益而致使他人受到损害时,应将该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人,受损人因此而产生的对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为共益债权。但是,债务人的不当得利必须发生于破产程序开始之后,才能列为破产债权。若受损人的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发生于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则为一般破产债权,只能依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取得不当得利,使债务人的财产增加对所有债权人均有利,故因此产生的债务理应列为共益债务而从企业财产中随时支付。例如,无效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在破产程序后向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应将因此而产生的利益作为共益债务,返还给对方当事人。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为债务人的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为债务人继续营业所必须,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因此,应当列为破产共益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在破产程序的进行过程中,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等均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执行职务,其与执行职务有关的行为产生的后果,应由债务人负担。管理人、破产债权人委员会等在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为共益债务,但管理人或监查人应与债务人负连带赔偿责任。如果管理人或监查人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伤害与执行职务无关时,虽在执行职务期间,也应由某个人负责,而不应列为共益债权。例如,管理人在工作期间酗酒而伤人时,该赔偿责任只能由其自行负责。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这个也是因债务人财产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当然也列入共益债务。

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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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内能否约定债务由个人承担以及个人债务范围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婚内能否约定债务由个人承担以及个人债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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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债务包括合同债务、侵权债务等。被继承人有债务的,所有继承人应当在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债务。超过一部分可以自愿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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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的财产范围具体包括:从破产受理时,债务人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到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都是债务人的财产。具体包括实物、货币等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债权人能否向担保人主张超过债务人责任范围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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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债权人能否向担保人主张超过债务人责任范围的担保

    内容:约定担保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按以下情形处理:、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完全与债成立时确定的债务人之责任范围一致。必须是就主债权所应付的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应当予以保证,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担保人可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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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益债务的范围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发生的债务,包括债务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债务人的财产受无因管理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支付的劳动报酬,保险费用等产生的债务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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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区别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内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都是破产申请得以进入程序以及程序中的各项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保证,在《企业破产法》同时规定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情况下,由于破产费用又要优先于共益债务受偿,因此区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讲解:如何区别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区别1、两者在具体所指的范围上存在差别。尽管存在上述差别,但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认定上,两者还可能存在一定的交叉。那么如何区别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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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I)双方共同签字所负的债务;(2)一方签字,另一方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其他形式确认的债务;(3)一方签字,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4)一方签字,另一方默示同意的债务;(5)夫妻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一方授权另一方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所负的债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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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共益债务的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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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产债务的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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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遗产债务的范围是什么?

    内容: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遗产债务主要有以下几类:1、 被继承人生前依照税收法规应当缴纳的各种税款,如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营业税等。那么遗产债务的范围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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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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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人承担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责任范围怎么办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担保人承担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责任范围怎么办

    内容:、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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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须查明遗产范围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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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须查明遗产范围

    内容:遗产继承债务清偿遗产范围1、法律主观:债务在遗产范围内的,继承人以其 继承的遗产 实际价值为限,承担相应的债务偿还责任,3、法律主观:债务在遗产范围内的,继承人以其 继承的遗产 实际价值为限,承担相应的债务偿还责任,法律主观:债务在遗产范围内的,继承人以其 继承的遗产 实际价值为限,承担相应的债务偿还责任,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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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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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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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益债务和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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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共益债务和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内容:《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主要的清偿顺序依次为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社保及税费、普通债权等,除此以外也有优先债权,超级优先债权,劣后债权等。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管理人会依据各种司法解释依法就您的债权金额、性质和清偿顺位作出相应的调整,债权清偿顺位将由管理人依法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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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继承人债权处理范围:被继承人本身的合法债权。被继承人债务处理范围: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债务;被继承人因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而负担的偿还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被继承人因合同之债发生的未履行的给付财物的债务。如买卖合同中应当给付但未给付的债务,债务合同中应当向债权人偿还的债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 共益债务纠纷如何解决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共益债务纠纷如何解决

    内容:共益债务纠纷如何解决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3款“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和第4款“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比较简单清楚。在第三种情形下共益债务的范围应该是等于债务人不当取得的财产。在第四种情况下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同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建立业务往来管理人通常是在可以随时清偿因继续营业而发生的共益债务的情形下才有可能决定继续营业。二是共益债务的债权人如果不能得到随时清偿或者得到满意的担保通常是不会与债务人发生继续营业往来的。那么共益债务纠纷如何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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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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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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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的范围及其定位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债务人的范围及其定位

    内容:债务人财产是新《企业破产法》首次出现的概念。故此时破产财产的提法不能准确涵盖重整程序下的债务人财产状态。新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的专章规定,强调了债务人财产的特殊法律地位。债务人财产的存在目的是为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完成而存在。在债务人财产转化为债务人财产之后,这一财产事实上的权利主体不再是原企业的所有者,而是债权人。根据新破产法规定,债务人财产由管理人负责接管与管理。债务人财产是一个概括性的财产概念,包括在破产受理时以及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所有财产的集合和权益的集合。那么债务人的范围及其定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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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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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益债务范围是哪些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共益债务范围是哪些

    内容:共益债务范围是哪些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与他人订立的双务合同于破产程序开始前已经有效成立而双方未履行完毕时,法律并未赋予相对人以当然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管理人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受损人为债权人,而受益人为债务人。为债务人继续营业所必须,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因此,应当列为破产共益债务。该赔偿责任为共益债务,但管理人或监查人应与债务人负连带赔偿责任。那么共益债务范围是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06351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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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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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的债务人财产范围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法定的债务人财产范围

    内容:根据新破产法第30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包括以下两大类:1、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所取得的财产。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可能裁定准许债务人继续其营业,这时因企业继续经营所获收益属于债务人财产。因这些物权而产生的对他人的物权请求权,当然构成债务人财产。债务人企业依法取得的对他人债权,是一种积极的财产利益,应属债务人财产。破产宣告前,债务人企业因为票据行为、购买债券、股票等法律行为,取得票据、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作为上述证券持有人享有的证券所代表的财产权利,构成债务人财产。那么法定的债务人财产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10566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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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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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有哪些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有哪些

    内容:()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方的财产为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夫妻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夫妻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那么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101000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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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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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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