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有哪些常见的问题
导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欠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律师回答:1、诉状的时间只能说明原告方写诉状的时间,不一定是起诉时间,更不一定是法院的立案时间;2、1年不是担保人的保证期间,而是直到主债务到期之日起6个月内;3、是,担保人的保证期间为2006年1月18日到2007年7月18日。那么借款合同纠纷案有哪些常见的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欠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律师回答:1、诉状的时间只能说明原告方写诉状的时间,不一定是起诉时间,更不一定是法院的立案时间;2、1年不是担保人的保证期间,而是直到主债务到期之日起6个月内;3、是,担保人的保证期间为2006年1月18日到2007年7月18日。关于借款合同纠纷案有哪些常见的问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法律咨询:
借款人于2006年1月18日向信用社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为壹年。借款逾期后,借款人未还借款,信用社经多次向借款人催收未果,但并未向担保人追究,也未向担保人说明情况,就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法院传票于2008年6月6日也就是今天才到达担保人的手中,担保人此时才知道自己成了被告,并要在2008年6月30日到法院听判。问题一:在这份传票中有一份民事诉讼状,这份诉讼状末尾所具的时间是2008年3月10日,请问这个时间是否是原告信用社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的时间?或者换句话说就是信用社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究责任的时间?问题二:借款期限为壹年,这个壹年是否就是担保人的保证期间?如果不是,在这个案例中,担保人的保证期间是多久?问题三:保证责任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欠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根据这条规定,本案例中的担保人是否应该在2007年7月18日之前才有保证责任的(注:本案例中保证人和债权人未另外约定保证期间)?过了这个时间没有追究是否就该免除保证责任?如果是,为什么本案例担保人还会在2008年成为被告?如果有特殊原因为什么传票中没有写明?如果本案例中担保人确实免除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有权不去法院应诉吗?
律师回答:
1、诉状的时间只能说明原告方写诉状的时间,不一定是起诉时间,更不一定是法院的立案时间;
2、1年不是担保人的保证期间,而是直到主债务到期之日起6个月内;
3、是,担保人的保证期间为2006年1月18日到2007年7月18日。过来这个时间,债权人没有起诉,担保人就没有责任了;
4、成为被告正常的,关键是担保人在开庭的时候以此抗辩,不承担责任,有没有责任还需要法院判决,不是自己按法条分析了就算的,不应诉不去开庭是可以的,法院会缺席判决,这样你不知道原告会出示什么证据,万一原告说在2007年7月18日之前找担保人要钱过,那么时效就中断了,从要之日起2年内,担保人有责任,所以最好还是出庭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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